销售没有完成销售目标而被公司开除,能要赔偿吗?
【观点摘要】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本案中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作出之前,并未将理由事先通知所在地工会,在起诉之前也未补正有关程序。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案情介绍
乔峰2019年3月入职大辽公司,岗位为销售。2019年3月1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乔峰基本工资为15000元,绩效奖金和满勤奖根据大辽公司的考勤制度发放。2020年12月29日,乔峰签收大辽公司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您2020年11月30日止,销售目标为1110万元,实际完成240万元,达成率21%。(特别是担当客户中河南诚信公司开票销售金额216万元,收款只收58万元,欠款总额158万元)严重违反公司收款管理制度,给公司造成很大损失。公司现决定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乔峰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元。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大辽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元。大辽公司不服该裁决内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大辽公司表示,其以高职高薪聘请乔峰,是对乔峰带来的客户寄予很高的期望,且对乔峰非常信任,很多时候都是按照乔峰的计划和想法进行操作。但乔峰并未能达到公司录用时的期待值,甚至导致公司巨额应收款未能回收。现在公司也并不要求乔峰承担全部不良后果,其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对乔峰进行补偿,比如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补偿金。
二、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本案中,大辽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作出之前,并未将理由事先通知所在地工会,在起诉之前也未补正有关程序。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应当向乔峰支付赔偿金10万元。
三、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对员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分为三种:过失性解除、无过失解除以及经济性裁员。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员工未能完成销售目标且部分客户应收款金额巨大而未能收回为由,对员工作出开除解决,属于使用“过失性解除”的情形。
在不考虑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决定的商业性目的情况下,本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劳动关系时犯了两个错误:其一,作出开除决定时未与被开除员工进行沟通谈话,未以书面的方式记录员工在职期间所犯的“错误”,也未给员工提供申辩的机会,导致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实体违法;其二,即便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其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但是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
对于销售而言,其能否顺利完成销售目标确实对公司业绩影响重大。为此,建议企业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来与销售人员明确业绩目标以及绩效考核责任问题。当员工无法完成销售目标时,根据双方之前签订的协议来明确员工薪资和岗位调整的问题。
无论如何,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对于员工而言影响是巨大的,相对于调整薪资和岗位而言,这样的决定在做出之前务必要慎重、再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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