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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和女儿要离婚,女婿能主张在岳父企业上班的工资吗?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06)普法百科20

【法院观点】原告与被告工厂经营者为翁婿关系,不能仅因原告提供了一定劳务,即确认其与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工厂经营规模较小,实际相当于家庭作坊。在这样的企业中,原告身为该工厂经营者的女婿,不可能完全不参与工厂经营,原告在工厂无固定职务,工厂从未向原告发放工资,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的妻子有时也到工厂处干活,原告夫妇的生活开销主要由其岳父岳母承担,以上事实均能证实工厂实际上是家庭经营,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案件介绍

李磊与韩梅于2012年相识,于2017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20年11月12日,韩梅起诉李磊离婚,2020年12月18日法院判决不准韩梅与李磊离婚。

2021年6月21日,李磊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其岳父的工厂包装厂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包装厂支付工资。后因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故李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陈述

李磊表示,其入职包装厂前在电子厂工作至2015年7月底,该公司在其通过试用期后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工资;因其岳父提出要在国外办工厂,需要有人打理,且电子厂的工资比较少,李磊便于2015年8月份入职包装厂,任车间负责人。

李磊在职时,包装厂大概共11个工人。考勤由其岳母负责,有时候其岳母不在,其也负责记录考勤,妻子韩梅有时也会在厂里干活,考勤表上没有李磊夫妇的名字。李磊在车间负责出差、产品质量、出货、接货,“哪里缺人就去哪里干活”,因为之前的业务都是其岳母谈的,李磊为了将来能够接管,逢年过节会开车送其岳母去跟客户沟通,其顺便学习。

2019年9月,包装厂搬到江西,李磊也到江西工作,每周回湖南一两天,韩梅在湖南开童装店。其岳母2015年9月份发工资时给其5000元,说是工资,韩梅说都是一家人了,有什么好拿的,所以李磊未拿工资,之后包装厂未向李磊支付工资。

李磊家里吃饭、买东西不需要李磊给钱,韩梅没钱就向她母亲去要,有时李磊的岳母让李磊去买零配件,会多给几百元,李磊就没有再还给其岳母。


三、被告答辩

包装厂表示,李磊与包装厂经营者之间存在特殊的亲属关系,李磊没有任何稳定的工作,有时候李磊和韩梅会到包装厂里面来,赶上缺人手的时候就代为签字了,至多只能是代理关系;包装厂陈述其共有六名工人,李磊一直游手好闲,韩梅主要在家带孩子,一家三口的生活基本上靠岳父岳母资助,正因如此,韩梅的家庭对李磊很失望,导致提起离婚诉讼。


四、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其提供的劳务是否是用人单位主营业务之一、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是否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报酬、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等。

本案中,李磊提交书面证词,因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该证词不能作出定案依据;李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无原件可供核对,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送货单证实其的确为包装厂提供了一定劳务,但是李磊与包装厂经营者为翁婿关系,不能仅因李磊提供了一定劳务,即确认其与包装厂存在劳动关系。

包装厂经营规模较小,实际相当于家庭作坊。在这样的企业中,李磊身为包装厂经营者的女婿,不可能完全不参与包装厂经营,李磊在包装厂无固定职务,包装厂从未向李磊发放工资,未为李磊缴纳社会保险,韩梅有时也到包装厂处干活,李磊夫妇的生活开销主要由其岳父母承担,以上事实均能证实包装厂实际上是家庭经营,其与李磊不存在劳动关系。


五、律师说法

在实务中,确实存在女婿到岳父的工厂、公司工作,期间没有直接领取工资,但是日常生活开支,包括家庭消费、购房买车等均来自于岳父母个人的转账,从公司的财务账簿中看不出女婿、女儿的劳务支出做账。这样一来,如果最后女儿、女婿要离婚的话,女婿提出该段时间因为其提供了劳务但是没有享受到劳动待遇,但因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女婿在劳动仲裁中将面临十分被动的境地。

本律师认为,女婿在其岳父母的企业工作,如果要享受劳动待遇,前提是必须与企业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为了确认自己的劳动者地位,必须要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例如可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要求企业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正常薪金所得税、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利用相关证人证实自己在企业内部担任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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