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培训合同且交了钱,不想去了,能解除合同要回钱吗?
一、基本案情:
都市丽人郭小姐爱好广泛且精力过人,不断花钱参加各类培训以提升自我。在接受完心理咨询师培训、会计师培训、民航运输驾驶员培训、核能开发与利用培训后,郭小姐决定去学芭蕾舞。她与某舞蹈培训机构签订了《芭蕾舞培训服务合同》,其中约定:郭小姐所购培训课程价格为7万元;郭小姐可体验7天,在7天内退课的,培训机构只收取1000元体验费;体验期过后,郭小姐不能退课;若郭小姐执意单方退课的,培训机构不退还任何费用。郭小姐交付了费用,并到培训机构上课学习。然而,在学习到第15天时,郭小姐突然被邀请去和古天乐拍摄《神雕侠侣2021》,她毫不犹疑地欣然允诺。于是,郭小姐想退掉芭蕾舞培训课程,以便专心拍戏。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钱吗?
二、法律分析:
梁律师认为,郭小姐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返还大部分费用。理由如下:
1、《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舞蹈培训服务之类的技能培训服务具有较强人身属性,培训机构向消费者提供培训的前提是消费者愿意接受培训;如果消费者不再愿意接受培训,则不能强迫其接受,否则就有侵犯人身自由之虞。因此,如果郭小姐决意不再接受培训,则不应强制双方继续履行《芭蕾舞培训服务合同》,由此该合同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郭小姐可以请求解除前述服务合同。
2、《芭蕾舞培训服务合同》规定:“体验期过后,郭小姐不能退课;若郭小姐执意单方退课的,培训机构不退还任何费用”。但这是培训机构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显然,培训合同的前述条款排除了郭小姐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条款。因此,郭小姐在解除合同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培训费用。当然,培训机构可以根据郭小姐已上课程情况等,要求从培训费用中扣除相应费用,并要求郭小姐赔偿合理的损失(或支付合理的违约金)。
3、她妈妈会打狗棒法,她爸爸会降龙十八掌,谁敢不退?
来源 劳动法梁昌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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