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离开公司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一位刚入职4天的员工,在离职离开公司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8日,王某入职Y公司,并于7月31日被派遣至Z公司工作。7月31日,王某向Z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表示要离职。Z公司同意了王某的申请,并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公司回她租住的公寓途中,与货车相撞并被该货车碾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某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其后,王某父亲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Y公司和Z公司不服,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人社局的相关决定。
二、法院判决
驳回Y公司和Z公司的诉讼请求。亦即法院认为王某的情况应认定为工伤。
三、判决理由:
1、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王某离职当天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下班途中。本院认为,首先,员工从用工单位离职当日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虽然事发当日王某与用工单位Z公司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其次,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并不当然发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本案证据,王某向Z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未说明要与Y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当认定王某在离开Z公司之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因此,事发当日王某离开用工单位Z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理应认定为下班途中。
2、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系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往返于单位和住处之间的途中。根据在案证据,事发当日王某在离开Z公司几分钟内、在去往回家方向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其离开时间和行经路线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并且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理应认定为工伤。
来源 劳动法梁昌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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