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碰撞≠无责任!“无接触交通事故”了解一下
只有发生了碰撞、刮擦等情况
才算是交通事故吗?
并不是
事实上
即使两车没有接触
也可能造成交通事故
近日,金沙县人民法院安洛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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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项某在乡村道路上醉酒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头盔)
遇被告杨某开着拖拉机对向驶来
项某因避让杨某车辆
紧急刹车
导致其摩托车失衡倾倒、人车分离
杨某下车查看
发现两车并未发生接触
便将摩托车扶起推行停于公路边后
驾驶着自己的拖拉机离开事故现场
路人发现躺在路上的项某
及时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
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项某家属将杨某诉至法院
要求杨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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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与事故方之间是否发生接触无必然联系。项某摔倒、杨某紧急刹车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符合在会车过程中因避让发生事故的情形,应认定双方发生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事故过错,项某存在醉酒驾驶、未谨慎安全驾驶、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过错,杨某存在超速驾驶拖拉机通过急弯路、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抢救项某并报警的过错。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及过错与事故发生、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酌定杨某对项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为10%。
核定各项损失后,法院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剩余费用,根据杨某应承担事故10%的责任计算。
判决作出后,各方服判息诉,杨某及保险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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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碰撞”并非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存在过错,即使双方未发生“接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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