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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劳动关系应从管理与被管理、人身依附性、劳动报酬等综合认定

即答编辑6个月前 (09-12)普法百科24

笔者提示: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时,若成立劳动关系,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医社保、或者保留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记录、考勤、录音等),以免将来发生工伤事故,因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而不被认定工伤。

成立劳动关系应从管理与被管理、人身依附性、劳动报酬等综合认定


【裁判要点】

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除了双方须适格主体以外,还应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等劳动关系下的人身依附性、劳动报酬的发放等综合认定。


本案中,雷雨的工作任务系其自身通过美团众包APP进行接单,并非由裕米公司安排;雷雨的工作时间并非由裕米公司确定,而由雷雨自行决定接单时间,亦无须由裕米公司进行打卡考勤,劳动报酬的计算亦非根据工作时间确定;雷雨的劳动报酬并非由裕米公司按照固定金额发放,而由雷雨自行通过美团众包APP中内置的钱袋宝中可提现的报酬金额进行提现;雷雨的工作工具系其自行购买,并非由裕米公司提供劳动工具。综上,雷雨的工作任务系通过美团众包APP派单或抢单的方式接收,具有高度的自主选择性,工资报酬系根据美团众包APP中内置的钱袋宝中可提现的金额进行提现,结算方式具有即时性,劳动时间由雷雨自行决定,具有高度自主性,雷雨与裕米公司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更不具有劳动关系下的人身依附性,故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宁波裕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雷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05民初1475号


原告:宁波裕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银天大厦202-26室。

法定代表人:江寅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鸣,男,汉族,1991年4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男,汉族,1992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雷雨,男,汉族,1990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裕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米公司)与被告雷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裕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鸣,被告雷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裕米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依法确认裕米公司与雷雨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雷雨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8日,雷雨在美团APP上注册成为美团骑手,与裕米公司签署了劳务协议,兼职从事外卖配送工作。2019年7月8日,雷雨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裕米公司与雷雨从2018年10月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裕米公司认为其与雷雨不存在劳动关系。裕米公司系美团外卖平台服务商,为符合配送准入标准的人员提供外卖行业的准入资质,以便外卖配送员利用美团外卖平台承接不特定商家发布的劳务机会。雷雨从事美团外卖配送服务并非裕米公司招聘,双方未签署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裕米公司也未向雷雨发放工作证、办公用品等资料。裕米公司与雷雨之间虽签订劳务合同,但裕米公司并未对雷雨进行过工作安排,工作的时间及内容仅由雷雨本人决定。雷雨的劳务费结算具有即时性,且劳务报酬来源于消费者,劳务费并非裕米公司支付。雷雨无需到裕米公司报道,也无固定工作地点与时间,不需要打卡考勤,其工作任务系通过美团APP派单或在美团APP上抢单的方式接收,具有选择性。雷雨从事外卖配送活动期间参与了相关活动,但相关活动为裕米公司针对愿长时间、高质量从事外卖配送众包员的鼓励,活动参与采用自愿原则,不能作为裕米公司与众包员之间有劳务关系变更由劳动关系的理由。综上,裕米公司与雷雨仅构成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雷雨辩称,2018年1月18日,雷雨在美团众包APP上注册成为美团骑手,但从2018年10月1日起,裕米公司与雷雨签订了《美团优选骑手协议》,雷雨的工作性质发生了转变。裕米公司对雷雨的工作岗位、工作目标、工作时间等有了新的考核标准。美团公司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把业务外包给裕米公司,裕米公司与美团公司之间系合作关系,雷雨的劳动报酬由裕米公司通过钱袋宝支付系统发放。裕米公司与雷雨签订的劳务协议中签约条款系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裕米公司与雷雨均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裕米公司与雷雨签订的《劳务协议》、《美团优选骑手协议》中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雷雨,雷雨提供的送餐服务是裕米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根据庭审情况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雷雨于2018年1月18日在美团众包APP上注册成为美团众包骑手,与裕米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该协议约定雷雨知悉并充分理解与裕米公司通过本协议建立的劳务关系;雷雨同意与裕米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按照美团众包平台展示的劳务需求信息内容、要求、标准,自主选择接收服务事项,并在接单后及时完成劳务服务并收取劳务公司支付的劳务费或平台奖励(如有)。雷雨按照裕米公司的要求提供了健康证,在线完成了相关培训,通过了裕米公司的审核。由美团APP开放送餐装备购买权限后,雷雨在美团众包APP内购买带有美团LOGO的头盔、马甲、保温箱等送餐装备。雷雨通过美团众包平台接收配送任务订单开展外卖配送工作,并按照劳务协议中众包骑手标准服务规范的要求完成送餐任务。2018年10月1日,雷雨在美团众包APP上签订了《美团优选骑手协议》,该协议规定了优选骑手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完成目标后的报酬及超额完成工作目标后的奖励。雷雨的报酬系通过对美团众包APP中内置的钱袋宝中可提现的报酬金额进行提现的方式取得。

2019年1月19日,雷雨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9年3月8日,裕米公司向雷雨出具了《在职证明》、《证明函》用于商业保险理赔。

2019年7月8日,雷雨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裕米公司与雷雨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成劳人仲案[2019]018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裕米公司与雷雨之间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裕米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20年1月16日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营业执照、成劳人仲案[2019]01812号仲裁裁决书、劳务协议、北京钱袋宝开具的提现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函、在职证明、照片、美团优选骑手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庭审中,1.裕米公司提交了保单、保险业务合作协议、雷雨投保的保险产品,拟证明裕米公司与雷雨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并基于劳务关系进行的投保,雷雨对其与裕米公司之间存在的劳务关系是清楚的。雷雨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裕米公司为雷雨投保系对雷雨作为员工的福利,恰恰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雷雨陈述,2018年10月1日前,其系自由兼职,而2018年10月1日加入优选骑手计划后,工作地点为成都市美团内外光华众包站点,并担任送餐骑士一职。裕米公司规定每周送单基础量为150单,工资待遇按照送单数量计算,达到150单以上,可获得骑士长的工资。工作考核为美团APP上的线上标准,线下为站长设定的考核任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王秋霞是成都市美团内外光华众包站点站长,具体所属公司并不清楚。裕米公司对此不认可,提出裕米公司在成都并无任何办公机构以及工作人员,也未将线下业务承包给任何第三人或公司,王秋霞并非裕米公司员工。雷雨没有底薪。优选骑手计划要求的150单是进行奖励的起点,雷雨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完成150单的任务,在150单基础上每增加一单,可以多拿收入,且雷雨可随时选择退出该计划。

本院认为,雷雨提出其担任成都市美团内外光华众包站点一组骑士长职务,对骑士长名下的骑士进行管理,并由众包站点站长王秋霞等三人对其直接进行管理,工作遵守的制度是美团APP上的线上标准,线下为站长设定的考核任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但裕米公司对此不认可,雷雨又未提交证据证明系裕米公司对其进行的前述管理行为,且雷雨自己亦陈述不清楚王秋霞等人到底系哪家公司的人员,故对雷雨的前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除了双方须适格主体以外,还应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等劳动关系下的人身依附性、劳动报酬的发放等综合认定。本案中,雷雨的工作任务系其自身通过美团众包APP进行接单,并非由裕米公司安排;雷雨的工作时间并非由裕米公司确定,而由雷雨自行决定接单时间,亦无须由裕米公司进行打卡考勤,劳动报酬的计算亦非根据工作时间确定;雷雨的劳动报酬并非由裕米公司按照固定金额发放,而由雷雨自行通过美团众包APP中内置的钱袋宝中可提现的报酬金额进行提现;雷雨的工作工具系其自行购买,并非由裕米公司提供劳动工具。综上,雷雨的工作任务系通过美团众包APP派单或抢单的方式接收,具有高度的自主选择性,工资报酬系根据美团众包APP中内置的钱袋宝中可提现的金额进行提现,结算方式具有即时性,劳动时间由雷雨自行决定,具有高度自主性,雷雨与裕米公司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更不具有劳动关系下的人身依附性,故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裕米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宁波裕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雷雨之间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雷雨承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小琼

人民陪审员 谢刚

人民陪审员 苗春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童学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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