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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屏能否证实劳动关系?法院这样判

即答编辑7个月前 (09-13)普法百科26
**等平台凭借其方便迅捷的功能,被越来越多地应用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一些企业通过建立**群,不仅用来安排工作,工资表、医疗费表格等日常管理也都通过**发送至职工。一旦涉及纠纷,这些**聊天记录能成为诉讼证据吗?法院又是如何裁判的?有哪些裁判规则?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刘某斌提供的**群截屏、银行流水、**聊天截屏、医疗费来源**截图等证据,终审判决刘某斌与新疆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
“我们之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有工作是由公司负责人通过**安排或者公司组建的兴隆团队在**工作群内安排。”2017年5月起,刘某斌到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
2020年8月,刘某斌受公司法定代表人鲜某的指派,到阜康市水磨沟乡润万农猕猴桃基地进行作业时,因轮胎爆炸导致刘某斌头部颅骨骨折、创伤性脑损伤。
刘某斌受伤后,鲜某认可他是公司员工,且安排工作人员处理报销刘某斌医疗费事宜。后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2020年12月7日,刘某斌向阜康市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裁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诉至阜康市人民法院。
该公司称,刘某斌受伤时施工工程不是公司承揽的工程,该工程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刘某斌受伤时驾驶的铲车不是公司所有,刘某斌并非受公司雇佣;刘某斌的工资不是由公司发放,公司未对刘某斌进行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适用于刘某斌。
刘某斌认为,他的日常工作由鲜某通过**安排或者公司组建的**工作群内安排,他受伤后要求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他的工资表,工作人员告知公司驾驶员没有考勤表,有工资表,并将他的2020年4月、5月的工资表通过**发送,他提供的录音也可以证实鲜某认可有他的工资表;同时,他提供的录音可以证实鲜某认可他是公司员工,且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处理报销被告医疗费事宜,医疗费表格是工作人员制作通过**方式向他发送,医疗费表格显示医疗费由公司承担,他的工资、医疗费均由公司财务人员打入他账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提供的证据均是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而刘某斌提供的**截屏证据真实、有效,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证据成关键
本案中,劳动关系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存在劳动关系应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条件。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用人单位对其中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负举证责任。
法官表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官认为,本案中,刘某斌提交的公司团队**群截屏、银行流水、**聊天截屏、医疗费来源**截图等证据,可以证实他为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受公司管理,工资由公司发放,故认定阜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保证记录的完整性
据了解,**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整合了****、网上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由于其便捷性,我国使用的人数极多。**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那么,一旦涉及纠纷,这些**聊天记录能成为诉讼证据吗?法院又是如何裁判的?有哪些裁判规则?
《******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施行,**、微博等记录也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根据**记录形成的方式,**证据分为文字**记录、图片**记录、语音**记录、视频**记录、网络链接记录和转账支付信息。
依据上述决定,**聊天记录、微博、****、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提交**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截屏能否证实劳动关系?法院这样判

要想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三点: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第二,要证实**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号的使用者;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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