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劳动者完成初步举证责任需要达到什么程度?
来源:粤小讼 **公众号
【关键词汇】劳动争议 确认劳动关系 初步举证责任
【案例索引】(2023)粤06民终812号
【裁判日期】2023年02月10日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例要旨: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劳动者清晰详细陈述了用人单位的内部情况、工资发放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情况等,可视为劳动者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翟某某与佛山市顺德区得品御用钛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摘要 || 其一,翟某某在仲裁阶段清晰详细陈述了得品公司的楼房结构、内部布局、生产设备摆放、员工姓名等情况,得品公司均未予以否认;其二,翟某某的工资由林某超发放,对于林某超与得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永清为父子关系的陈述,得品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否认,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一审法院认定翟某某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并无不当,得品公司未能举证推翻翟某某关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基本案情:
佛山市顺德区得品御用钛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品公司)与翟某某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结果:确认得品公司与翟某某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2年1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得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得品公司与翟某某在2018年10月1日至2022年1月23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诉辩观点:
得品公司上诉称
得品公司与翟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确立需要符合一般性,根据《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一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翟某某在劳动仲裁时虽描述厂房的布局结构,但不排除翟某某拟入职时通过老乡介绍/引荐记下布局或者实地到过得品公司场地,但并不能证明翟某某直接受得品公司各方面的管理,且林某超并非得品公司的股东或者员工。得品公司与翟某某在人身上不具有从属性,为此双方之间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翟某某答辩称
翟某某与得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佛顺劳人仲案字[2022]某号仲裁裁决书可知,翟某某能清晰详细陈述得品公司楼房结构、内部布局、生产设备的摆放、员工姓名等情况,得品公司的厂长王某在翟某某受伤后也通过**支付过相关费用,非得品公司员工不存在对得品公司内部情况了解得如此详细的可能,得品公司的厂长王某也不可能通过**向翟某某支付受伤治疗的相关费用。而且,向翟某某发放工资的林某超与得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清之间为父子关系。因此在翟某某与得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纠纷中,翟某某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足以证明翟某某与得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得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职责,相关的用工资料亦由得品公司保管,故在佛顺劳人仲案字[2022]某号劳动仲裁中,翟某某完成举证责任后,得品公司对翟某某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应当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得品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另外,得品公司在本案中诉请得品公司与翟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翟某某不受得品公司的劳动管理,否则应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本案不应由劳动者翟某某承担得品公司在员工管理上的制度规章以及流程存在漏洞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得品公司与翟某某在2018年10月1日至2022年1月23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本院综合分析认定如下。其一,翟某某在仲裁阶段清晰详细陈述了得品公司的楼房结构、内部布局、生产设备摆放、员工姓名等情况,得品公司均未予以否认;其二,翟某某的工资由林某超发放,对于林某超与得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永清为父子关系的陈述,得品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否认,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一审法院认定翟某某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并无不当,得品公司未能举证推翻翟某某关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确认双方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2年1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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