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拿笔无意中扎伤同桌,学校是否担责,法院这样判
【案例简介】
12岁的小王和小崔是小学六年级学生,两人坐同桌。2021年7月5日上午课间,小崔手持碳素笔回头和同学说话,老师喊上课拿出书,听到老师的讲话后,小崔手里握着笔转回身,此时小王正低头从书桌取书,小崔刺伤了小王的左眼。
出事之后,学校联系双方家长将学生送到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眼角膜裂伤、双眼屈光不正,行显微镜下左眼角膜裂伤探查缝合术,共住院两天。后经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消亡的本次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需一人护理30日。
后来双方家长对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产生了纠纷,小王的父母将学校、小崔以及小翠的父母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来源: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有改动)
【以案释法】
本案中哪些方需要承担责任?
一、小崔承担侵权责任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在本案中,小崔快速拿笔转身,显然小崔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失,即“没有尽到一般人应当注意到的义务”,小崔是存在一定的过失的,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小崔只有12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小崔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焦点就在于,学校在小王眼睛受损害的事实中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对此学校声称小王受到的伤害不是学校设施问题,也不是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小王被刺伤是一起意外事件,与学校无关,学校老师在查看并询问小王的伤情后及时通知了家长,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何正确理解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教育职责主要是依法保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避免其侵害他人的所应尽的职责,主要强调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损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比如防溺水、防触电、防踩踏、防止伤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
所谓管理职责,是指教育机构对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有关的事务依法应尽到的妥善管理的职责。包括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提供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组织的活动中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
而在本案中,小崔手持碳素笔快速转身扎伤邻桌小王,学校在事故的防范,不伤害他人的安全教育的工作上是存在不足的,此外老师在遇到学生受伤的情况之下并没有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只是通知家长,未尽到一定的管理职责。所以学校存在一定过错,需要承担责任。
三、法院这样认为
法院认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课堂上,小王左眼受伤是因为小崔手握笔转身的行为造成了客观上的危险,其具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小崔没有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手握笔尖转身过程中将小王左眼刺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课堂上小王的左眼受伤,教师作为课堂教学活动的组织、管理者,应当维护课堂秩序,对于可能发生学生人身损害的危险行为及时制止。小王受伤后,学校未及时送医救助受伤害的学生,学校并未尽到管理职责,对小王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小崔承担70%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赔偿责任。由于小崔没有独立财产,故应由小崔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78308.62元,由小崔父母承担54816.03元,学校承担23492.59元。
来源老冯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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