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交强险免责事由不成立?
无证驾驶撞伤了人
只买了交强险
保险公司还会赔偿吗?
朋信律师为您解惑!
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黄某无证驾驶辽K×××××号电动三轮车行驶时,与赵某驾驶的辽A×××××号普通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道路行人孟某受伤的后果。经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孟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孟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9天,均为一级护理。孟某在住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11362.82元。出院后,孟某将黄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一系列费用。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黄某、赵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致使孟某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故其作为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应当依法对孟某的各项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因肇事车辆在人保公司、中银保险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对孟某的直接损失有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付的法律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强险承保的标的物为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时,保险公司应依法对第三人进行赔偿,而未取得驾驶证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免责事由,故人保公司提出的因黄某未取得驾驶证而在交强险范围内免责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朋信律师说法
在我国,交强险是一种法定保险,交强险的赔付适用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不因醉酒、无证驾驶等过错减轻或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因此,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但此举并非纵容无证驾驶人逃避法律责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后,可以向无证驾驶侵权人追偿。
但在商业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内容为“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即使如此,也还是规定了不免责的情况: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接受投保人投保时,按照相关规定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依法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责任免除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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