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培训费不退,是否真的不能退?
导读:小李大学毕业后因专业不对口,找工作时常碰壁。听人说现在电子商务行情好,工资也高,一股脑热发作报了电子商务培训班,签订了培训合同,为期两个月,培训费人民币10000元。小李交了学费,并开始憧憬结业后的美好生活。上了一节课后,小李深深觉得被现实狠狠的打击了,枯燥的学习,让小李瞬间放弃了,在第一节课程培训后,小李遂与负责人联系,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部分培训费,负责人称合同约定非学校原因,费用不退。小李很不甘心,自己只上了一节课,10000元真的就要打水漂了吗?
笔者观点如下:
民事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本案中,培训协议系小李与学校双方共同签订,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小李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遇见到合同一旦违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单纯从这一角度出发,现因小李单方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学校有权不予退还培训费。然而,本案培训合同本质上系消费性合同,即学校一方提供服务,小李作为消费者接受学校提供的课程培训,双方系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应当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小李,笔者建议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争取自身的权益:
(1)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者,除经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外,还应向任课教师以及学员讲明,并允许学员退学”的内在精神,蕴含了学员有随时退学及解除培训协议的权利,培训学校作为民办学校,亦应当遵循该规定,小李可引用该规定要去学校退还部分培训费。
(2)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之规定,如果培训学校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没有提供相关部门批准的证据,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具有培训资质,那小李可以直接以欺诈、不具有教学培训资质为由解除合同,并追究学校的违约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及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因培训合同系学校提供,且在不能退款处并未明显标注,未特别予以说明,明显加重小李的义务,故小李可以以格式条款无效为由主张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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