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方出轨离婚,另一方能否主张精神赔偿和要求对方净身出户?
"无论是顺境或是逆境、富裕或贫穷、健康或疾病、快乐或忧愁,我将永远爱着你、珍惜你,对你忠实,直到永永远远。"这样的宣言你是否听过?结婚时的甜蜜,谁也无法想象到有一天眼前这位温柔体贴的女子/男子竟然会变得这么面目可憎。曾经信誓旦旦的爱、所谓的忠贞不渝去哪了?
结婚五年了,生了一个孩子,突然间发现对方出轨,想要离婚,想要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想要让对方净身出户,可不可以?笔者分析如下:
关于出轨精神损失赔偿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该规定可知,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导致离婚、过错方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赋予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上述情形中并没有包括出轨。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出轨导致离婚,有些法院还是会适当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例如:
(2018)赣02民终1011号民事判决书:虽然方某上诉主张原审判决其赔偿杨某1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但通过杨某1原审所举证方某与他人同床的照片、双方婚生子女的书信、录音证据及证人对此出庭作证的证言,可以认定方某在婚姻生活中确实存在过错,有外遇情形,而这也是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源由。既然杨某1在婚姻生活中系无过错方,其亦会因方某的上述过错行为在精神上遭受痛苦。故杨某1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原审结合案情实际对此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妥当。
(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书:从照片反映的内容来看,足以证实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与其他女子的过度亲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作为婚姻的两方主体,都对婚姻忠诚负有义务,都应对配偶保有基本的尊重和爱护。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过度亲密的行为已经实际构成了对婚姻的不忠诚,对配偶的不尊重,也实际上影响了原告维持婚姻关系的信心。综合本案双方的陈述、证据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本院认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确有不当的亲密行为,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被告对双方离婚存有过错。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合理合法,但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本院予以调整,酌定为1000元为宜。
有些法院认为出轨要求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2018)冀0681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上述法定情形,故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7)皖01民终3849号民事判决书:史某主张谷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存在过错,但其提供的微信及QQ记录不能确定当事人是谷某,且该记录的内容也不能反应发生了"出轨"行为,同时夫妻一方婚姻内存在"出轨"行为的过错也不属于法律规定对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之一,因此,史某要求谷某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因此,关于离婚出轨精神损失赔偿问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定义,但实践中还是有不少案例会得到支持的,若遇到此种情况,还是应当搜集证据,尽量争取。最后能不能获得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了。
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要求出轨方净身出户?
此问题主要涉及过错方财产分割问题,一般来说,离婚时,夫妻
的共同财产有协商的,按照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平均分割。但是,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也就是说,对于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另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目前现有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出轨净身出户作出规定,上述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也仅仅是应当补偿、可以少分或不分。而第四十六条也仅仅是损害赔偿,并非净身出户。因此,无过错方要求出轨方净身出户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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