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受伤有无误工费?
近期有朋友咨询关于退休返聘的人员在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发生误工损失和医疗费用,单位而是否要承担责任的问题。经过查询和大量的案例解读,为大家分享这类人员的雇佣单位的责任。
案情简介
胡某于2015年7月到被告A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2500元。2016年6月27日,胡某在四楼按摩保健室进行开窗通风,在走楼梯时不慎踏空而受伤并住院治疗。胡某要求A公司承担误工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用。
A公司则认为:胡某是退休返聘人员,已经领取退休证,也每月领取国家的养老金。不符合劳动人员,双方成立的劳务关系,无法认定工伤,更无法享有工伤保险下的误工费待遇。
双方争议焦点
退休返聘人员工作中受伤,是否享有误工费?
法院判决
酌情认定胡某自己承担40%的责任,被告A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胡某受雇于A公司从事卫生保洁工作,虽然胡某受伤时不在上班时间段内,但胡某对按摩保健室进行开窗通风与其工作内容有关联,且是为了雇主A公司的利益,应当认定属于“雇佣活动”的合理外延范围,A公司作为雇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胡某作为完全熟悉工作环境的雇工,却在走楼梯时未尽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较大的过错。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分析
退休返聘人员与雇佣单位成立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在雇佣过程中受伤无法认定工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下的停工留薪期的待遇。但是该种关系受到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调整,包括现在的民法典,也有关于劳务人员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在一定条件下,雇佣单位需要承担对应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实操中,结合案例分析,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认责任分担比例。比如雇佣单位有无尽到安全防护的义务。雇员自身有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法律建议
建议雇佣单位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雇佣一定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有无办理退休证,有无领取养老金,这两个条件满足的前提下订立退休返聘协议才是最保险的。否则有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风险。另外,双方一定要订立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的约定。如何合规的聘用退休返聘人员,在之前我的文章“退休返聘那些事儿”中有详细的阐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点击查阅。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希望能为大家带去一点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难免有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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