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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如何主张养老保险损失?

米粒7个月前 (09-26)普法百科25

答: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一般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如何主张养老保险损失?

第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

第三,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保险待遇,存在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第一个条件一般很好证明,只要去社保机构查询即可得知,实践中,劳动者一般也无需提供证据证明;第二个条件,需要劳动者去社保机构出具一个不能补办的证明材料或持相关的政策文件;难点在于第三个条件,其一,存在社会保险待遇损失难以证明,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实践中还好证明,而养老保险待遇因为与退休、缴费年限、工作单位等存在紧密关系,存在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很难予以证明;其二,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准确数额很难确定,社会保险待遇计算所依据的内容纷繁复杂,而且受政策调整影响较大,且对于不同保险项目的保险待遇计算规则不尽相同,精准计算难于操作。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而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导致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大部分人民法院是立案受理的,但对于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认定,还存在不同认识,对于劳动者而言,在主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在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时,要明确自己的请求系要求赔偿因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而造成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非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保登记手续或按自己的实际收入补缴社保费用等,否则很容易被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其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或驳回;

2、尽可能明确自己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具体数额,劳动者可以找社保机构予以核算,社保机构不予以核算,可以申请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向社保机构调查核实或发协助通知,让社保机构予以核算,以上如均无法实现时,劳动者可以找相关政策法律文件予以自己核算,以便人民法院在认定时,有据可依,自己的请求才能被支持。

法条依据: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

看一个案例: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1.康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甘肃政法大学继续工作的用工关系性质;2.甘肃政法大学应否为康办理养老保险;3.甘肃政法大学对未能给康办理养老保险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4.康某申请仲裁及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了法定时效。

(一)关于康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甘肃政法大学继续工作至2019年5月期间用工关系的性质问题。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国家将构成劳务关系的对象明确为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体现了对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结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应以劳动者的年龄作为唯一考量标准,而应以劳动者自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准。故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结合其上位法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的规定处理,也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劳动者已经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据此,本案中,在康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未终止劳动合同,而是延续劳动关系直至2019年6月。二审判决认定康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甘肃政法大学之间的用工关系已经自动转换为劳务关系,违背立法原意,适用法律不当。

(二)关于甘肃政法大学依法应否为康某办理养老保险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实践中,除了以灵活就业形式挂靠于人才市场的以外,劳动者个人均无权开立账户、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社会保险账户必须由用人单位开立集体户,用人单位对职工应缴纳的部分负有代扣代缴的职责,故缴纳社会保险的主导方和主要责任者系用人单位。故本案中甘肃政法大学依法应当为康某办理养老保险。

(三)关于甘肃政法大学应否承担未为康某办理养老保险的赔偿责任以及该赔偿责任如何确定的问题。

1.如上所述,根据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鉴于康某不能享受社保部门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现状确已不可逆转,由于甘肃政法大学未依法及时给康某办理养老保险,亦未支付退休金,导致康某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故甘肃政法大学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该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合理确定。

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待遇一般低于该劳动者的在职工资报酬,但应当能够维持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故案涉经济损失的计算不宜偏低或者偏高:既不能低至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宜与在职工资持平。

本案中,虽然康某的一审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27万元,但是养老保险待遇的特殊性即在于按月支付,故每月的最高赔偿标准不能超过康某一审诉讼请求所主张的每月1500元。由于用工单位甘肃政法大学所在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该赔偿标准可以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兰州市安宁区的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90%确定,以不超过康玉祥主张的每月1500元为限。根据甘政发(2017)4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兰州市安宁区在2019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月,合计26个月。根据甘政发(2021)6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兰州市安宁区在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820元/月,合计19个月。对于本案审结前已经发生的损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具体计算为:2019年7月至2021年期间为1620元/月90%=1458元,合计为1458元26=37908元;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每月标准为1820元/月90%=1638元,因该金额高于康某一审诉讼请求的每月1500元,故应当以1500元为限,计算为1500元/月19=28500元;以上两项合计为37908元+28500元=66408元。基于我国养老保险待遇逐步提高的趋势,故对于2023年4月以后仍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执行,按月支付,至去世时止。

(四)如上所述,康某在甘肃政法大学已工作三十多年,其于2018年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该校继续留用至2019年6月,双方在此期间的用工关系仍系劳动关系,该状况足以使康某充分信赖甘肃政法大学可以为自己办妥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待遇,无法确定该待遇会落空而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故康某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起算时间应为2019年6月。据此,康某于2019年11月25日申请劳动仲裁、于2019年12月3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不当,应予纠正;康某的部分再审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民终1960号民事判决及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5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

二、由甘肃政法大学自2019年7月起向康某赔偿因未办理养老保险造成的损失,其中2019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损失合计664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从2023年4月开始以每月1500元的标准按月支付。

……

案例索引:(2021)甘民再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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