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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能否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米粒7个月前 (09-26)普法百科25

答: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若职工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而要求解除合同的,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能否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法条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2、《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

看一个案例: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杨某在工作时受伤,已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并且被许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定为八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杨某应当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本院根据已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如下具体分析评判:1、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结合申请人提供的工伤认定书和河南省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表、工资表,本院确定其停工留薪期按7个月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原工资待遇以11个月核算,因其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315.8/月,故其停工留薪应得待遇计算为44210.6元(6315.8X7),应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为69437.8元(6315.8X11),合计113684.4元。因天瑞公司给杨某申报的工伤保险费基数实际工资不符,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据此,扣除天瑞公司已支付的51352.8元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35566元,天瑞公司还应支付杨某因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杨采乐应得差额26765.6元。2、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9年12月30日,杨某提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根据《关于使用河南省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豫社保(2019)30号文件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346元/月为基数核算,因杨某伤情为八级伤残,故应计算为138996元(5346元X26)。3、关于停工留薪期陪护费。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的规定,天瑞公司在杨采乐住院期间派人对其进行护理了3个月,故天瑞公司应当支付杨某出院后剩余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期间的陪护费8553.6元(5346元X40%X4)。以上费用共计174315.2元,应由天瑞公司足额支付杨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天瑞集团禹州水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原告天瑞集团禹州水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杨某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陪护费等共计17431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天瑞集团禹州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对一审法院计算赔偿金额所采用的标准问题。上诉人提供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43号)文件,目的在于核定社保个人缴费的基数;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关于使用河南省2018年城镇非私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豫社保[2019]30号)文件,其依据是《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实施范围为工伤保险待遇,目的在于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数。一审法院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数计算被上诉人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陪护费的标准适用正确。

……

案例索引:(2021)豫10民终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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