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驾驶员因公外出,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故属于工伤。
工伤事故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用人单位、其他加害人造成员工事故伤害的,不论其是否存在过错,如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的,均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工伤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工伤事故认定中也存在免责事由。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三种免责事由。这三种免责事由中,员工本人主观上的过错形态均是故意。因此,只有员工本人对伤害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时,才能免除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而职工的一般过失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并不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除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而职工因公外出,在外出期间属于履职期间,职工在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伤害中,职工本人对事故伤害发生的主观过错形态是重大过失,而不是故意。因此,不能将职工负全责作为交通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免责事由。
因此,职工外出属于履职期间,职工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即便职工负主要责任或全责,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应予认定工伤。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看案例:
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1日,李某与H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聘该公司担任客车驾驶员,约定工资为3500元/月,实际发放工资为5600元/月。H公司未为李某申报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5月11日13时22分,李某驾驶公司客车行至竹溪县天宝乡集镇供电所路段接听**时,车辆压越路中单实线行驶与对向罗灿刚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及部分乘客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6月11日,竹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H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均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2019年10月21日,经十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2020年1月,李某因工伤待遇等事项与H公司发生争议,向竹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4月7日,竹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H公司应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70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056元及事故发生前拖欠李某工资7467元,合计134627元。该裁决书于2020年4月7日送达后,H公司不服,于2020年4月21日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另查明:H公司为李维明驾驶的车辆在人保财险十堰分公司投有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和附加司乘人员责任险,每人责任限额90万元。李某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已于2017年10月30日对H公司及人保财险十堰分公司、罗某及其所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判决,两保险公司赔偿李维明各项损失186619.34元,其中人保财险十堰分公司基于承运人责任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险赔偿李维明174619.34元。李某已收到上述赔偿款。
二审法院认为
……
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李某与H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李某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其伤情经竹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十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H公司虽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一、二审法院均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该工伤认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某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H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李某发生工伤事故后,其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合众竹溪公司承担支付责任。一审判决确认李某各项工伤待遇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李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获得的赔偿,是基于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获得的赔偿,与本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李某因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是否应当在本案中抵扣,在本案中不予审查处理。
李某虽然在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因其伤情已经认定为工伤,其在工伤待遇纠纷中不应当承担责任。
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申请中有请求H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200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67200元两项,仲裁裁决没有支持其该两项请求,李某对仲裁裁决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其服从仲裁裁决。故李某上诉请求H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1200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672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案例索引:(2020)鄂03民终1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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