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抚养安排对子女的赠与行为能否在过户前进行撤销?
离婚时夫妻二人约定女儿归妻子抚养,而作为父亲基于对女儿的身体状况和抚养安排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女儿,后来时过境迁,父亲再婚后又生出想将房子给后来再婚的妻子,故而撤销对女儿的赠与,这样的赠与可以被撤销吗?
基本案情
董某与田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后因为关系不和而离婚,二人的女儿患有谨慎残疾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董某和田某有一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二人约定女儿归田某抚养,房屋归董某所有,但基于女儿的身体和抚养安排,写下了协议书、见证书、遗嘱等几份文件均提及将房屋赠与给女儿,离婚后的董某与焦某再婚,婚后董某又出具了一份书面材料表明将房屋赠与给现任妻子,后二人再次离婚,离婚时约定房屋归于女方焦某。后董某第一任妻子和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董某对焦某关于房屋处理的约定条款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基于抚养安排对子女的赠与行为能否在过户前进行撤销?
法院综合各方诉辩意见以及查明的事实,认为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董某能否撤销将涉案房屋赠与女儿的行为。
判决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因女儿患病、生活无法自理,董某不仅在与田某签订的《协议离婚》中明确了将涉案房屋赠与女儿的意思表示,而且在与田某离婚后仍以见证书、承诺书等书面方式多次作出了将涉案房屋赠与女儿的意思表示。
因离婚时女儿归田某抚养,董某作为父亲,基于女儿的身体状况和抚养安排,将涉案房屋赠与女儿,应当认定该赠与行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对此生效判决亦已进行了确认,故董某将涉案房屋赠与女儿的行为不得撤销。因此法院支持了田某与女儿的要求,认定董某与焦某约定房屋归属焦某的条款以及过户行为无效,如果现在女儿要求董某履行赠与合同,董某有义务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焦某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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