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钱,劳动仲裁所列被申请人很关键!
经常有劳动者表示,公司没钱了,就算告了胜诉了也没用。当然,最终拿不拿到钱是执行中解决的问题,至少要把目前这一步弄清楚、走踏实了。就好像说难道上学就一定能考上好大学吗?不一定,凡事想太多也无用,还是要把眼前的事情做好,一步一步来。
实际上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在劳动仲裁中多列被申请人的策略来解决,在仲裁中寻找合适的主体,来共同承担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我们在劳动仲裁中,选择合适的主体来当被申请人,一方面可以要求这些被申请人连带对仲裁结果负责,进而保障劳动者能够顺利获得仲裁金额;另一方面为后面可能的诉讼打下基础,如果仲裁阶段没有多列被申请人,后续诉讼阶段要多列被告的话,可能只能回劳动仲裁中处理。
多列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存在“混同用工”、“交叉用工”的情形
(一)“混同用工”是一个通俗的词汇,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只存在于法律实务中。劳动者上班时,最为清楚公司的情况,比如发工资的公司是哪家、交医社保的公司是哪家,平时接受哪家公司领导的指令干活,办公室门口挂了几个公司的牌子。这些公司都可以列为劳动仲裁中的被申请人,要求对仲裁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二)只要用人单位的主体适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人格从属、业务从属三项特征,都可以列为劳动仲裁中的被申请人。
(三)根据《公司法》第216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的规定,关联关系不仅可以体现为不同公司股东有夫妻关系、亲戚关系,也可为控股关系、业务关联等,还可为还可为公司直接股权代持,实际控制等情形。劳动者可根据在公司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尽可能把仲裁被申请人列全。
二、用人单位处于不正常的经营状态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六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注意这里“用人单位”主体的列明,也适用于上述“交叉用工、混同用工”的主体列明方法。
三、劳务派遣用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同样的,这里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也适用于上述“交叉用工、混同用工”的主体列明方法。
这样多列被申请人,对劳动仲裁来说是有益无害,避免后续因为案件到了法院诉讼阶段,因漏列当事人而导致当事人陷入尴尬被动的地位。
最后交代一句,劳动仲裁阶段非常重要,是劳动诉讼案件的基础。在劳动仲裁中的仲裁请求、证据、认定的事实在后续诉讼中都有关联性,要谨慎对待劳动仲裁这个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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