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变更用人单位,违法解约应当如何处理?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变更工作单位,调换到关联单位工作的,劳动合同视为连续签订,违法解约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基本案情
卢某与利乐服务部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3月2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但桂兴服务部确认卢某于2010年6月入职桂兴服务部,且双方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即卢某在和利乐服务部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与桂兴服务部也建立了劳动关系。
同时,查明利乐服务部与桂兴服务部于2008年2月开始共用同一银行帐号向卢某发放工资,可证实双方并非完全独立,而是属于关联用人单位。
在没有征得卢某同意的前提下,桂兴服务部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通知卢某终止劳动关系。卢某的社会保险证明显示,其一直在原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利乐服务部变更为桂兴服务部,利乐服务部未支付过经济补偿。
裁判要点
利乐服务部与桂兴服务部属于关联用人单位,卢某与利乐服务部、桂兴服务部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视为连续订立的劳动合同。截止2012年12月31日,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在没有征得卢某同意的前提下,桂兴服务部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向卢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责任,且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卢某的工作年限应将其在利乐服务部与桂兴服务部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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