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可以请求分割财产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一方有隐瞒、转移财产、伪造债务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可以请求分割夫妻财产。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2年5月22日登记结婚。
2012年6月,原、被告与被告的父母共同居住的房屋遇征收拆迁,征拆过程中,户主系被告的父亲谢某乙,被拆迁安置补偿的对象包括原、被告及原、被告之女谢某丙、被告的父亲谢某乙、母亲齐某某、姐姐谢某丁共六人,共获得拆迁补偿款1825221元。
因被拆迁的房屋系被告父母所建,上述拆迁补偿款中,原、被告庭审中一致确认其中的住房安置过渡费22100元、住房补助170000元、购房补贴120000元、按期腾空奖励23500元、按期签字奖励36800元,共372400元,另原、被告已每人获得土地补偿款158125元,共316250元,合计68865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也自认该款项均已由其父亲谢某乙足额转付给被告。
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当原告向被告索要上述款项时,被告明确表示其中大部分款项已用于偿还婚前所欠赌债,现已无结余,双方由此酿成纠纷。2015年5月29日,原告以被告侵吞、隐瞒、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夫妻共同财产流失,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被告谢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盛某某征拆款、土地补偿款和共有车辆折价款合计328825元。
法院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谢某甲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本案中,上诉人谢某甲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取巨额财产后,本应与被上诉人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然而上诉人对此却独自支配,面对被上诉人的询问和索要,声称绝大部分已偿还赌债,且毫无证据证实,致使被上诉人作为配偶无法知晓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切下落,上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被上诉人作为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所有权。
在诉讼中,上诉人对于拆迁款和土地补偿款绝大部分用于偿还赌债,目前已无节余的抗辩主张,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实,故原审判决确认其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并无不当,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可对被上诉人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予以支持。上诉人关于双方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财产分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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