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无法取得打卡记录等证据,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者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后,对于应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职工名册、工资发放名册、考勤记录等证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其无法提供以上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
朱付丽于2014年7月9日入职福捷公司,被分配到施耐德车间工作,福捷公司为其办理了工作证。2014年7月28日晚,朱付丽发生交通事故后,再未到福捷公司工作。福捷公司未为朱付丽办理社会保险。朱付丽为确认与福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朱付丽与福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朱付丽为证明与福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工作证以及原福捷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证言。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确认朱付丽与福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之规定,对于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下,确认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存在一定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就存在劳动关系作出初步证明后,用人单位应就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作出证明。
本案中,朱付丽为证明与福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工作证以及原福捷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证言。据此,朱付丽已完成了证明与福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举证责任。虽然福捷公司对工作证和证人证言存有异议,但福捷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未能提供应由其掌握的职工名册、工资发放名册、考勤记录等证实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因此,应当认定朱付丽与福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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