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因自身过错被藏獒咬伤,饲养人能免责么?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4日,原告孙明虎与被告孙洪超与因同村村民的花生被拔一事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当天下午傍晚原告便坐着原告兄弟孙明义的电动三轮车来到被告在其村西的预制件厂,在进入预制件厂里的自留路十米左右后,被被告用一米左右的铁链子栓在自留路旁边的三马车上的藏獒犬咬伤。原告孙明虎受伤后,被送往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侧颈面部狗咬伤,住院18天,产生医疗费20321.88元。另,原告孙明虎受伤后注射泰邦狂免和辽宁成大狂苗花费2164元。
原告孙明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补助共28928.68元;2.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补偿金10000元;
被告孙洪超辩称,当天晚上10点多孙明虎带着近亲属共7人去被告预制件厂闹事,被告所饲养的狗被被告用粗铁链牢牢拴在三轮汽车旁。孙明虎带人进入被告的预制板厂后,骑电动三轮车撞狗时,被狗咬伤,因而孙明虎是因自身过错遭受侵害,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孙洪超赔偿原告孙明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28727.96元。
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侵权责任法立法的首要目标是救济受害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该条实行的是最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在此种情形下,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免责,因为其所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这是由饲养禁养动物的危险性所决定的,依法并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藏獒犬属于烈性犬,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原告系被被告的藏獒犬所咬伤,虽然被告孙洪超辩称,原告是去被告处找事,故意撞向被告的藏獒犬导致被咬伤,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作为藏獒的饲养人,应承担严格无过错责任,因此,不论原告孙明虎本人在本案中是否具有过错,被告孙洪超均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观点
侵权责任法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为过错推定责任),即不管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有免责事由。
对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以及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无免责事由,也就是说,在这三种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得以受害人过错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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