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要注意时效期间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1年4月23日入职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辞工并离开单位,于2013年7月30日申请仲裁,要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万余元。仲裁委以已过时效期间为由不予受理,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陈某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陈某于2011年4月23日入职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陈某可以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应为2011年5月23日至2012年4月22日,而2012年4月23日起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其仲裁时效为一年,且非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开始计算一年,而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年的规定,陈某在2013年7月30日才申请仲裁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观点】
1、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但主张双倍工资的期间最多为11个月,之后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情形,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适用该一年的时效期间,劳动者应当在期间内主张权利。
4、该仲裁时效期间可以中断或者终止,中断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因此,在得知权利受到侵害后,要积极主张权利并保存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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