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需谨慎,出事要担责
【引言】
现实生活中,有车一族往往会遇到亲朋好友借车的情况,很多人都会因为抹不下面子,同意借车。但是,借车给别人的行为,存在巨大的风险,不出事还好,一旦出事,出借机动车一方可能承担各种责任。
【基本案情】
丛衍富与田宾系亲戚关系,2017年5月19日13时,田宾无证驾驶车主为丛衍富的鲁H×××××小型轿车与孔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孔某当场死亡。经认定,田宾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孔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田宾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法院判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孔某亲属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将该款支付完毕。后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向田宾追偿赔偿金,并要求车主丛衍富与田宾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丛衍富辩称,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根本没有在曲阜,而是在任丘市国新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承包的南京市的工地工作,其没有出借车辆,而是车钥匙及车均在家,被告田宾是其妻弟,是其自己私自将车辆开走。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田宾、丛衍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人民币1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丛衍富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对车辆负有管理责任。被告丛衍富称不知被告田宾借车的事实,与生活常理不符,涉案车辆及钥匙均在被告丛衍富家中,如被告丛衍富不同意借车,被告田宾是无法顺利借用车辆的。且被告田宾在二审庭审中陈述,借车以后没出事之前我给被告丛衍富打过电话,告知借车的情况。因此,本院认为,被告丛衍富没有尽到车辆管理义务,应当同被告田宾一同承担给付责任。
【观点】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借车给他人发生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下列四种情况下,车主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在车主将车借给无驾驶资格的他人使用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还可向车辆使用人及车主追偿支付的赔偿金,也就是说,车主自己承担损失。
因此,提醒大家,借车有风险,出借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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