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应当由谁担责?
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关于高空抛物伤人的报道。在可以确定加害人的情况下,高空抛物案件与其他一般侵权案件没有本质区别,由具体的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承担责任,如有具体的管理人的,还可以要求管理人承担一定责任。
案例一:高空抛物伤人,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年仅10周岁的四年级小学生周某,放学途中被一块从高楼坠落的玻璃砸中头部,不治身亡。警方为此展开了长达数月的调查,但最终仍然没有线索。周某父母将事发地点一侧二楼以上的数十户业主和大楼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大楼的物业管理者,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由于在本案事故发生的一个多小时前,该区域附近已经出现了一次高空坠物事件,被告又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及时履行了职责,因此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0余万元。
案例二:无法确定加害人,由所有可能实施高空抛物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胡女士在楼下停放自行车时被高空抛下的烟灰缸砸伤头部颅骨,当场血流不止。警方实地勘察后,根据烟灰缸抛下的轨迹确定系该居民楼204-704住户所为,但具体行为人无法确定。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六户被告赔偿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5000余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在法院主持下,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由案外人物业管理公司和六户被告共同赔偿(均摊)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观点】
重庆郝跃案,被业内视为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2000年5月11日,郝跃在家门口的重庆学田湾正街被高处落下的烟灰缸砸成重伤,其妻子罗朝蓉于2001年起诉了可能从窗口扔烟灰缸的22户邻居,最终法院判决22户分担赔偿责任。
之后,我国于2009年12月颁布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该条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条款不仅为审判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也有利于提高居民素质,保障居住环境安全,促使居民互相监督。
在实务中,适用该条款有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受害者要有初步证据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一定范围内难以具体确定的对象造成;
第二,被告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当时不在住所内、住所内没有造成损害的物品或者所处位置不可能实施损害行为等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第三,向场所管理义务人主张赔偿责任,需要证明义务人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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