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一方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分居期间,一方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的观点吧。
引言
常有客户咨询:“我跟我的丈夫/妻子分居了,最近想买套房,不知道张律师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
今天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分享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单独购房的法律问题。
案例
小美和小刚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婚后第3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小刚一气之下离家出走,杳无音讯,至此小刚与小美分居、再无联系,小美与儿子相依为命。2014年,也就是分居之后的第12年,小美靠自己的努力按揭购买了一处房产。2016年,小刚归来,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房产。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小美和小刚离婚,房屋为小美一方的财产。理由是:第一,房屋由小美单独出资购买,购房款并非来源于分居前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房屋购买于双方分居期间,分居之后双方经济独立,财产并未混同。第三,分居14年,小刚从未尽扶养妻儿的义务,如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小美显失公平。第四,《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款的兜底条款,为特殊情况下认定夫妻一方的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本案房屋归小美个人所有,小刚无权要求分割。
总结与点评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法院面对小美的特殊情况,援引第五款的兜底条款,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因此,在面对此类问题时,我们可以参考法院思路,即分居期间一方购房,另一方若不能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分居前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分居期间经济独立、财产未混同,则房屋为购房一方的财产。
对于分居期间,一方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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