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合资买房,登记于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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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小刚与小美于2010年通过网络相识。一年后双方购买了上海市某房屋,登记在小美名下。购房总价228万元,首付50%,小刚支付部分首付款22万元。购房2个月后,小刚与小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还贷82万元。2016年2月,小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评估,房屋现价值为296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小美所有,剩余贷款由小美偿还;小美返还小刚首付款22万元,并向小刚支付婚后还贷的增值折价款54万元。
总结和点评
从本案中可看出,婚前合资买房,登记于一方名下,离婚时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房产所有权归属。我国《物权法》中不动产的权属采取登记主义,房屋是双方婚前购买的,不属于婚内所得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婚前出资的返还。非登记方婚前出资,却自愿放弃房屋登记,应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或者借款,离婚时一般按照不当得利返还或是借款返还,来弥补非登记方的损失。
第三,婚后还贷及增值的分割。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婚后还贷及相应的增值部分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双方婚后还贷额及房屋增值率,由登记方予以补偿。
在此提醒各位,婚前共同出资买房,最好登记在双方名下,若共同购房过程中存在赠与、借贷、合伙投资等事实,或双方对于所购房屋的权属、份额有特别约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避免日后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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