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期间房屋被拍卖,承租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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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
李某承租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北侧的两层房屋,租赁期为201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马某辉、马某娟于2016年7月21日通过司法拍卖竞拍购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马某辉、马某娟随即与承租人李某协商或腾空房屋,或交纳租金,并在该房屋外墙张贴公告,在河南商报登报公告告知李某,但李某却置之不理,并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马某辉、马某娟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腾空房屋,并向原告支付占用期间产生的占用费。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辉、马某娟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北侧两层房产的占用费。
二、《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三、律师解读:
我们常说“买卖不破租赁”,意思就是,在租赁期间租赁的房屋发生买卖或者被拍卖等物权变动的情形时,原来依法成立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此时的租赁关系变成了租户和新房主之间的法律关系,租户有权继续承租房屋,并应当向新房东支付租金。上述案例中,原告二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被告与原房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仍有权继续租赁使用该房屋至2022年1月1日止。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立即腾空房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自二原告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之日起,被告承租该房屋应当向原告交纳房屋租金。
《民法典》还规定,出租人出卖或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充分保障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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