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属于借贷还是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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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和张小某是父子关系,张小某与傅某是夫妻关系,2014年8月2日,张小某与傅某登记结婚,婚后,张小某与傅某购买了一套位于威海市环翠区的价值100万的房屋,其中首付款30万为张某出资,该出资由张某个人银行账号直接打入开发商的银行账号,房屋登记在张小某和傅某夫妻二人名下,2018年4月3日,张小某与傅某感情破裂,傅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2018年10月21日,张某就本案所涉的30万款项提起诉讼,认为属于张小某和傅某的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小某和傅某偿还借款。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法律性质上借贷的法律关系还是赠与的法律关系?
【律师点评】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本案在庭审中,张某提供了转账的凭证和张某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做出出借人张某已经完成了举证的初步责任,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以及借贷法律关系真是发生。傅某主张该款项系赠与,应承担举证涉案款项不是借贷而是赠与的举证责任。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的存在。表示对于赠与事实的认定应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本案张某和张小某之间是父子关系,张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从未向张小某和傅某表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傅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系赠与,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该法条,傅某认为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就应当是父母对于子女的赠与,但是法院认为该条款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解决的是赠与夫妻双方还是一方的问题,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该条款并不解决父母向子女转账的款项是赠与还是借款的问题,所以本案不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
敬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养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子女成年后,应当独立生活,父母对子女继续提供经济帮助,子女应当感恩,但是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出资并非必然就应当是赠与,父母子女之间的款项来往,可以基于赠与,也可以基于借贷,但是当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是赠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出资款为借款。
【法院判决】
一、张小某与傅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张某借款30万及利息(以30万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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