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解除后,如何分割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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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人的婚恋观、家庭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未婚同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有些人抱着结婚的目的双方共同购置婚房甚至未婚生子,最后却因种种原因未结婚即分手,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又成为双方新的纠纷。那么,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该如何分割呢?
首先,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法院对同居关系的解除问题不再受理,但如果双方就同居期间购买的不动产分割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其次,由于双方共同生活,各自有收入所得或者共同购置财产,在双方同居关系终止时,如何处理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就非常复杂。但《民法典》仅明确就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而对其他情况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则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再次,由于同居双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关系,所以也不能直接参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进行分割。从司法实务判例来看,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一般共有处理。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已经失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也曾明确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该规定虽不能再直接引用,但是在新的司法解释未颁布前该条文规定的精神仍具有参考价值。
最后,在我国,未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同居身份得不到像婚姻关系那样的法律保护,同居中的财产,也就没有像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具有身份关系的特性,故不以等额分割原则。根据“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动产以占有为准”的分配原则,如果同居双方共同购置的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又对产权无明确约定或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很可能会裁定房屋产权归不动产权证上的人所有,且剩余的房贷会被视为个人债务,而由获得产权一方对共同出资方进行适当的补偿。
由于同居期间双方各自收入、共同生活开销等情况非常复杂,由一方偿还房贷,另一方负担日常开销的情况也很普遍,对同居期间购房的产权归属举证上也存在很多困难,因此同居期间共同购置房产一定要做出书面明确约定,房产证上最好能登记双方的姓名、保存好所有的付款记录(转账的一定要明确备注用途),以便最大化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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