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定金到底能不能退?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房屋买卖定金到底能不能退?的观点吧。
先看个案例:
2020年3月2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40,000元定金,认购了被告开发的“xxxxx”项目二期13-1903号商品房,双方签订了《房屋认购合同》。2020年4月1日,原告到售房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才了解到合同的具体内容。在仔细阅读后,原告发现该合同存在以下不合理之处:1.出卖人逾期交房责任过低;2.房屋交付基础设施未达到使用条件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责任,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收房屋;3.出卖人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证书的时间过长,违约成本过低。原告多次请求修改上述有违公平的要求,遭被告拒绝。2020年4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但被告拒绝了原告的全部要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提起本次诉讼。
大家看到这个事情应该都觉得这定金没得退了吧,毕竟是自己签的预购合同又是自己单方不想买了,这40000块钱指定是打水漂了。
但是我有办法能够把这个40000元给他拿回来。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那么有人就会问了“这一条有什么用,买受人单方不买了还不是属于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签订合同,还是要根据定金的规定来处理呀!”,本案焦点就在于这里,首先出卖人在签订房屋预购合同的时候并没有实际出示过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这也就导致了买受人并不实际知晓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当在预约合同规定期限内去签买卖合同时发现买卖合同内的内容真不能接受(当然不能接受我们的目的是退定金呀),经双方磋商也无法修改的,那么这就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情形了!这样就可以把定金给退回来了!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这笔定金能够拿回来,主要还是出卖方自己的做事不严谨:1.签认购合同的时候没有把房屋买卖合同给买受人看过。2.认购合同里的格式条款也没有具体的突出说明。导致认购合同里的限制条款无效,买卖合同又被作为了解除认购合同退回定金的“工具”。
对于房屋买卖定金到底能不能退?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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