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无故旷工,用人单位可否立即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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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无故旷工,单位是否可以开除该员工?现在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普及一下员工旷工(或请假、早退)时解除劳动合同所涉及的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3日,A公司聘请王某担任生产厂长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A公司《员工手册》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员工手册》第十条第六款规定“自动离职:员工旷工三天或超过三天,视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者公司不予结算工资”。经过一个月的岗位培训,王某开始上岗工作。2017年8月30日,王某因对公司制度存在异议与A公司主管张某在微信上发生争执,张某称“既然志向不同便不再勉强!”,王某称“既是这样便好聚早散。”张某回应“好!即日终止!”次日下班后王某离厂,之后未再回厂。
A公司人事部覃经理数日不见王某上班,便微信王某要求其返回公司继续工作,王某予以拒绝。在王某旷工长达两周后,2017年9月18日A公司发布通知,载明:“公司各部门、厂办:关于原厂务厂长王某因个人原因,于2017年9月1日至15日止,在未向公司请假且未在行政人事部办理任何离职、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旷工时间长达11个工作日,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劳动及纪律,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第十条第六款,经研究决定:王某视为自动离职。特此通知”,并将此通知张贴在公司通告栏,同时微信通知王某。
王某得知此事气愤不已,发微信给覃经理道“不是你们炒我,是我不干了。” 随后,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以下简称仲裁委)会申请仲裁,提出因A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王某立即辞退王某,请求载令A公司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赔偿因A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致其减少的收入。
那么,王某的仲裁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呢?
1.王某认为A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而解除合同,从而申请仲裁的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但根据前述法条再结合本案事实,我们可以看出,A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前述法条的任何一种情形。
2.王某与A公司劳动关系自2014年11月3日形成。王某自2017年9月1日起无故未返回工作岗位,属于在工作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A公司要求王某返还工作岗位继续工作后王某仍予以拒绝,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附件,即《员工手册》第十条第六款,旷工达3天或超过3天即视为自动离职,因此A公司发布并张贴王某自动离职的通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可认定王某2017年9月18日自行离职,A公司不存在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员工自愿离职的公司无需向该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因此王某要求A公司支付未提前一个月告知原告的经济补偿并赔偿因A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致其减少的收入,不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点讲解
其实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员工无故旷工,用人单位并不能随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该如何与旷工员工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呢?
首先,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程序制定合法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的规定制订规章制度,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制定后应以纸质化固定下来,公示并告知全体员工。
其次,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建议把规章制度放在劳动合同中以附件的形式告知员工,并让其签字。或将规章制度发放发给员工,由员工签字确认签收。在员工上岗前对其进行上岗培训,学习本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保留相关的学习签到证明,学习照片等。
最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规范。如员工出现旷工情况,应先查明原因**该员工,通过微信或书面通知等方便保留证据的方式要求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岗工作,并要求其提交相关请假证明,逾期将按旷工处理。如旷工员工在收到前述要求返岗通知后仍不予理会继续旷工,用人单位可开会讨论决定对该员工的处置,作出单位书面处置决定后向该员工送达并报送工会或者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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