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以更改孩子姓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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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2018年7月,杜某与吴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协议离婚,二人就财产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后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其子洋洋只有两岁。因孩子年纪尚小,所以双方决定孩子跟随母亲吴某生活,杜某按月给孩子生活费。今年年初,吴某与男子刘某再婚,结婚后吴某将孩子改跟刘姓,杜某知道此事后要求吴某改回孩子的姓氏。
学法有疑
杜某有权要求吴某恢复孩子的姓氏吗?
法律讲堂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称:“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由此可见,父母有决定子女姓名的权利,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子女的原姓名。
因此,本案中杜某有权要求吴某改回孩子的姓氏。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一句话说法
父母离婚后,一方能否擅自变更子女姓名,在实践中分三种情况:一是子女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子女决定;二是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8周岁)的,要考虑子女的意见;三是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的,一方不能擅自变更。一方擅自变更的,另一方可以到公安机关要求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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