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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劳动者继续在公司上班,双方建立什么关系

米粒6个月前 (10-27)普法百科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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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劳动者继续在公司上班,双方建立什么关系

张某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为购买社保。张某在职期间,物业公司因违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吊销后,张某继续在物业公司做保安。后家政公司以张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没有支付相应的补偿。张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物业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未购买社保的赔偿金等。而物业公司答辩时认为其营业执照已经被注销,已经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双方建立劳务关系,所以其辞退张某无需支付任何补偿。而仲裁委做出裁决,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物业公司应当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领补偿金等费用。

那仲裁委为什么会认定张某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呢?我们看看有何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条是关于劳动关系主体的规定,用工主体非常广泛。《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是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条件。按照这条法律规定,在物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那天起,物业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

这是否就说明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张某继续在公司上班与公司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劳务关系?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吊销营业执照并不等同于公司主体资格灭失,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到公司被注销前,其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同样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只有经过注销,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才完全丧失。《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院劳动争议纠纷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所以,即使双方劳动合同在营业执照被吊销时终止,但是张某之后仍然在物业公司上班,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双方成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并且可以将公司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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