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招聘时做出的承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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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优秀的人才来说“抢人大战”随时都在上演,HR为了吸引签约,会在招聘宣传海报上、面试交谈中承诺各种福利,但于之后签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兑现。
网友咨询:
公司在招聘时做出的承诺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面向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所以招聘信息中提及的工资标准不能证明员工入职后双方实际约定的工资标准。如果公司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员工的月工资标准,则参考招聘信息上提及的工资,或双方在微信、邮件等沟通聊天中协商达成的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劳动者工资标准。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对于公司在招聘时做出的承诺是否有效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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