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房屋水管漏水,修缮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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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粗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李某承租孙某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年,租金为每月1000元,每年1月1日、7月1日一次性交付半年房租。合同签订后,李某交付房屋租赁费6000元,并于当天搬入该房屋居住。李某居住期间,房屋水管多处出现漏水,李某多次要求房东孙某进行维修。孙某表示既然张某租住了该房屋就应该由其承担维修费用。无奈之下,李某只好自己找人维修,花费维修费300元。那么,水管管道的维修费用到底应该由谁承担?
该笔维修费应由房东孙某承担。《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因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但维修费用应该由出租人承担。本案中李某与孙某签订了合法的租赁合同,李某支付了房租,孙某交付了房屋,该合同已经生效、履行,双方就应依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房屋水管漏水后,孙某作为出租人本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孙某却未履行该义务反而要求承租人李某自行维修。李某是在要求孙某对水管进行维修遭拒时,才自行请人进行维修的。因此,李某为维修水管支付的300元费用应当由孙某负担。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了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体现在租赁物出现不能使用或影响正常使用时,出租人必须对该租赁物进行修理和维护,以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该租赁物。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也是需要承租人协助来履行的。当租赁物出现问题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在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正常维修时,积极配合出租人。《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是对出租人维修义务的补充规定。本条规定了出租人要在合理期限内维修,这个合理期限要根据租赁物的损坏程度、需要维修的紧迫度及出租人的维修能力等因素确定。对租赁物的维修是出租人的义务当其未尽该义务时,为了能够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本条规定了可以由承租人代为履行维修义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出租人负担,承租人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出租人偿还或者从租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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