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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人员受伤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米粒6个月前 (11-06)普法百科550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人员受伤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的观点吧。

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人员受伤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前 言

  某甲有一份全日制工作,晚上利用空闲时间,为某单位提供临时性劳务装卸一些货物,一日,某甲不小心从卡车上跌落,摔伤骨折。

  在上述案例中,某单位看似并无过错,某甲确实存在损失,除医疗费用外,因骨折的部位比较隐蔽,长达1年不能上班,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个人在为单位提供临时性劳动的过程中受伤,单位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呢?首先,需要区分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何。如双方为劳动关系,则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最典型的工伤情形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伤保险责任不考虑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在事故过程中各自是否存在过错、过错比例,用人单位均需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也包括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但是在个人为单位提供临时性劳动的情况下,双方并不一定构成劳动关系,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需要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或要素,司法实践中通常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确定的标准进行认定,其核心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较为紧密的劳动用工管理,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过程对于用人单位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而个人在为单位提供临时性劳动时,多数情况下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也不存在较强的劳动用工管理,双方为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因提供劳务而受伤的不能向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责任。那么提供劳务者向单位主张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单位一方承担何种责任?其规则原则是什么?

法规解读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193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通过对上述相关条文的梳理可见,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人员受伤,按照个人与单位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这正是民法典公平原则的体现,维护了劳务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更降低了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的负担。在另一方面也加强了提供劳务方在劳务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尽量避免过错的发生,进而提高了劳务合同履行的质量。

建 议

  因此,在签订劳务关系性质的合同时,双方应当充分考虑到个人在提供劳务活动中存在的人身损害风险,并针对不同情况按照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则约定各自承担的责任。

  一般而言,在个人提供劳务活动中,如单位一方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其应当向个人承担与其过错比例相当的赔偿责任,无论于法于情于理都比较容易理解。(当然,一些合同中约定无论何种情况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能无效,对于这种约定需要进行充分提示)。而对于单位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双方容易出现争议纠纷,例如:个人在提供劳务活动中,因第三人的侵害而受到人身损害的,单位是否承担责任;个人在提供劳务活动中自身发生疾病的单位是否承担责任等等,建议双方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情况,合理约定各自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损失、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损失等)。

  在尊重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前提下,也建议单位通过购买保险来分散风险,如为被保险人是个人的商业意外险,双方可以约定如遇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商业保险的保险金可以在所需承担责任范围内抵扣;如单位投保雇主责任险的,可以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对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理赔。希望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劳”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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