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考核不合格,被单位辞退,劳动者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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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员工的管理,现在企业也在细化绩效考核工作,月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不断,每次考核的结果往往关系着员工的职位升迁和收入,同时也成为员工去留的重要理由。那么问题来了:单位可以因为“考核不合格”辞退员工吗?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
第一、对考核的制度和标准进行甄别。考核制度属于单位规章制度的一部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劳动者应留意单位的考核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否则不能作为对员工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二、对考核的事实和结论进行复核。可以与上级领导进行沟通,表达自己的异议;同时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复核,要求对考核结果进行重新审核。在复核过程中,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证明自己的能力和表现,从而获得更加公正和合理的评价。
第三、应该明确,“考核不合格”与“是否胜任工作”为不同的概念。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同时根据最高院公告案例认为,“考核不合格”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应还应多方考量,综合评判。
第四、即使员工考核不合格,单位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履行前置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即使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处于未位属于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对不胜任的工作的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若单位以“考核不合格”为由直接辞退,属于事实违法、程序违法,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的赔偿金。
总之, 劳动者对考核结果不服时,应该采取合适的方法和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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