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时被限购,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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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买家和卖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家购买卖家位于上海市某区房屋,买家支付200万元,卖方同意买方有增加或变更买受人的权利,并配合买方办理相关手续。合同签订后,买家如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卖家也将房屋交付了买家,但是在变更产权登记时发现自己被限购了。买家之后找卖家协商:买家找第三人代持房屋,卖家配合将产权变更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卖家未给予答复。
现买家起诉卖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求是将房屋配合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卖家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买家支付房款20%的违约金和房屋占有使用费。
这个案子法官该怎么判决?
首先,买家和卖家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并且在合同中亦约定了卖家有配合办理增加或变更产权人的义务。本案中,买家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将产权变更在第三人名下,第三人未被限购,变更产权也不再存在障碍。其次,法官也在案件审理中充分了解为何买家被限购却不清楚的原因(原告认为自己房屋拆迁并选了拆迁安置房后,可以再另购一套房),再结合买家事后主动沟通解决问题等情况综合分析买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
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买家的诉讼请求,判决卖家配合房屋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同时驳回了卖家的反诉请求。专业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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