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不肯变承租人,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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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90年代房改之前,大多数家庭的房子都是使用权性质,当时房子由房管所管理,房管所经过改制后物业公司独立出来。所以,目前上海市的使用权房是物业公司管理负责,而物业公司行使的职权是原来房管所行使的职权,具有一定的行政性。
承租人去世后,如果没有其他人户口了,物业公司可能会收回使用权房;在使用权房还有其他人户口在内的情况下,其他人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那么,承租人要不要变更?实际上有很多房子的承租人没有变更,也是可以正常租赁、使用房屋的,不变更承租人的情况很常见。物业公司代为行使的是原来房管所的权利,没有法律规定承租人一定要变更。
但是,在所有人协商一致情况下,物业公司也可以不同意变更承租人,并且针对不变更承租人行为无法诉讼。法院认为:公有房屋租赁关系为合同关系,相应事宜应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确定。公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将公有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的行为本身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但是,公房承租对象具有特定性和特殊性,并非所有人都有资格成为公房承租人,故出租人确定承租人之后,如当事人对承租人的资格提出异议,可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总结:公房承租人去世,不变更承租人可以继续使用。物业公司不同意变更承租人不能诉讼,但是对物业公司变更的承租人有异议,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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