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时物业公司指定的承租人能分动迁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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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很多使用权房在承租人去世后,户籍在册人员没有协商一致选出新的承租人,物业公司也没有指定承租人。在没有承租人情况下,使用权房碰上了动迁。
目前上海动迁政策要求,不是户籍在册所有人都签字,有承租人的情况下是承租人来签字,没有承租人可以选签约代表签字。但是,在征收时也有部分物业公司指定了新的承租人,由新的承租人签署征收协议和结算单。
征收时指定的承租人能分动迁款吗?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征收时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已死亡,李某在征收时虽被指定为承租人,但其在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中的法律地位仍应按照共同居住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和认定。
由此可知,征收时物业公司指定的承租人也属于签约代表,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承租人,签约代表需要满足同住人三个条件才能分动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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