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保险,欠债也不会被执行?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买了保险,欠债也不会被执行?的观点吧。
文/法之律剑骆方韦
今年爆发的新冠疫情启发了不少人的风险意识,一方面启发了人们对突发疾病应对方面的思考,另一方面也引发了人们对家庭财富规划、财富传承的深思,在这个特殊阶段,各大保险公司也都开始开门红,推出以年金险为主打的保险类产品。
保险的好处很多,防范风险、增值保值等,还有一个就是保险公司经常宣传的债务隔离功能。什么是债务隔离功能呢?笔者通过下面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
张三为了创业,欠银行贷款三四百万。可是这公司还没开始盈利呢,这张三英年早逝。张三留下一套价值500万的房子撒手而去。张三的儿子能继承这套房子吗?当然可以,但张三的儿子要在500万遗产范围内对张三的债务进行清偿。
但如果张三生前买了一份类似终身寿险的保单,投保人为张三,被保险人为张三,受益人为张三的儿子,张三去世后其子依据保险合同取得的保险金是不需要用来偿还张三的债务的。因为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只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二种情况:
张三创办公司,后因经营失败破产了,因开办公司出资不实,张三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在创业这十多年间,张三为自己购置了终身寿险保险、分红险等。债权人要求执行张三名下的保险,可不可以呢?要回答这个问题,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第一, 保险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是以发生保险事故为前提的。而保单的现金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任何时间都时刻具有的价值,该价值不具有任何人身专属性,只能视为投保人的财产权利。
第二, 上述两份保险具有人身保障功能,能执行吗?人寿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虽然具有人身保障的条款,但其所代表的价值在根本上仍然属于投保人财产权利的范畴。而且分红险兼具投资理财和人身保障两种功能,其本质是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并非当事人生活所必须,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可执行的范畴。
第三, 法院能强制执行吗?保单的现金价值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且数额确定,而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在作为投保人的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又不自行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单现金价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强制代替被执行人对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提取。
第三种情况:
张三因患癌症需要治疗,举债十多万,一个疗程结束后,得到保险公司重疾险赔付金50000元。张三的债权人能要求执行该笔50000元吗?
通常情况下是不能的,因为该费用是张三患癌症的治疗费用,应当对被执行人的生命健康权优先保护,这笔钱不会被执行。
结合上述三种情况来看,买保险并不能逃避债务。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受益人确定的情况下,保险金给付的对象确定,保险金并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因此不能被执行;在保险事故尚未发生的情况下,即便保险指定了受益人,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即便作为投保人的债务人不解除保险合同,不取得保险现金价值,法院也有权代替债务人对保险现金价值进行提取。
法之律剑认为,保险的作用在于防范风险、保障生活,而不是损害他人利益的工具。搞清保险本质,再下手也不迟。
对于买了保险,欠债也不会被执行?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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