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遗嘱,兄弟间的《分产协议》,哪个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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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之律剑骆方韦
为了让自己去世后的财产能够归属到自己所期待的继承人手中,现在不少人未雨绸缪,有了订立遗嘱的意识,为“身后事”做准备。但是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已经立有遗嘱,而各继承人经过协商重新签署了一份遗产分配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又因各种利益冲突产生分歧,闹上法庭,这遗产到底该怎么分?
林照与其前妻生育有三子一女,即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王珠与其前夫生育了朱某1、朱某2、朱某3。后林照与王珠再婚。林照的儿子林某1和王珠的女儿朱某1产生感情,后结婚登记。林照与王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照参加房改得了位于丽水市201房屋的份额,并办理了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1998年,王珠在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公证书载明:“201房屋中属于王珠拥有的产权由林某2、朱某1继承。”2005年8月,王翠珠去世。2007年10月21日,林照去世。
2007年10月26日,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签订了《分产协议》,协议约定:按照父亲生前遗愿,将父亲林照生前所留的201房屋平均分配给兄弟姐妹四人林某3、林某2、林某1、林某4。如同意出售该房屋,售房款由四人平均分配;如同意出租,其租金由四人平分……。接下来12年, 201房屋以每月800元的价格出租,租金由林某4收取后分派给其他三位兄姐,其中林某1的租金由其妻子朱某1领取。租金的收取和分派一直延续至2019年3月,该房屋因拆迁获得补偿款200余万元。这下大家为了这笔“巨款”分割争红了眼,王珠的子女也要求分割这笔款项,为此兄弟姐妹7人闹上法庭。就在这时,林某4突然拿出了一份林照在2007年8月29日出具的遗嘱,该遗嘱载明林照的房屋份额由林某3、林某4继承,表示该200余万元其应分得一半。
要解决遗产纠纷,要先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1、王珠与其前夫所生育四个子女,即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是否享有继承权?2、2007年10月26日林某3、林某2、林某1、林某4签订的《分产协议》是否有效?3、各继承人对201房屋拆迁款总额200余万元享有的份额应如何确定?
针对焦点1,无论是现行的继承法还是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均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即王珠的四个子女能否继承遗产的关键在于有无发生扶养关系。据查明,王珠与林照再婚时其四个子女均已成年,未发生扶养关系,故无权继承遗产。
针对焦点2,林某4于2019年突然拿出的遗嘱,对《分产协议》有无影响?林某4在2019年房屋拆迁之前一直没有向他人展示过该遗嘱,因此对林某2、林某1当时作出的意思表示未造成不利影响。根据2005年王珠公证的遗嘱,朱某1、林某2本应享有王珠201号房屋相应的继承份额,故《分产协议》有效与否的核心问题在于该协议是否剥夺了朱某1、林某2的合法权益。林某1与其他三位兄弟姐妹签订《分产协议》后,该房屋出租,其妻子朱某1在其后长达12年时间里按照协议的约定按四分之一的份额平均收取了房屋租金,直至2019年该房屋拆迁,朱某1的行为足以证明对其丈夫林某1签订《分产协议》时的无权处分行为在事后加以追认,这在实质上已主动放弃了王珠公证的遗嘱中叙及的属于自己份额,而林某2同样以其行动对王翠珠公证的遗嘱进行了行为覆盖。因此,双方签订的《分产协议》合法有效,对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针对焦点3,结合上述2点,拆迁款200余万不应按照所谓遗嘱进行分配,应按照《分产协议》由林某四兄弟平均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法之律剑认为,当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去世后各继承人又重新进行遗产分配的,在不损害继承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遗产应该协议进行分配,这也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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