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对方有权分走一半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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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对半分割;但若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是否也应一人一半呢?
【以案说法】浙江杭州,王先生婚前全款买了3套房,婚后房本上都加了妻子乔女士名字,几年后,妻子起诉离婚,说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法律规定要照顾女方,所以她该分60%的房子。法院审理后,判决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在离婚时参与财产分割,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双方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的享有分割权,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来源和双方的贡献大小,双方均享有依法分割的请求权。
但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一定平均分割。
因这三套房产均为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买,在未加妻子名前,产权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婚后加妻子名的行为,则属于王先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给乔女士的行为,由于已经发生了产权变更登记,王先生的赠与行为又不符合我国《民法典》第663条第一款:“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之规定,该赠与行为便不可撤销。
虽然乔女士有权分割案涉房产,但共同共有的房产的分割并非就是简单的两人各占50%,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之规定,还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案涉三套房屋均是王先生婚前全款购买,其对共有财产的贡献较大,所以王先生拥有大部分的房屋产权,但本着照顾女方生产生活实际所需,乔女士有权分割部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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