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岁老人遭受人身损害,能否索要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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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祁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驶途中因变道超车与驾驶三轮车的高某某相撞,致两车损坏,高某某与三轮车乘客李某某受伤,祁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67岁的李某某将祁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事故损失共计10万余元。那么误工费该如何计算呢?
因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来确定赔偿比例,根据我国《民法典》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可知交通事故的赔偿顺序是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商业保险(商业三者险)-侵权人,因此,若祁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不配合处理交通事故后的赔偿事宜,二者作为赔偿主体,是适格的被告,原告李某某将其诉至法院的行为是合理的。
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原告可以主张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但是主张的费用金额会因不同人的实际情况而不同,医疗费、交通费等一般是凭票报销,但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则是根据误工时间和伤者的自身收入状况确定,本案中,李某某虽然已经是67岁的农民,虽然没有固定的收入,但其通过常年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仍然一直在获取劳动报酬,因此其可以根据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主张相应金额的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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