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百科 > 正文内容

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案件

米粒4个月前 (12-19)普法百科162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案件的观点吧。

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案件

法院核心观点:

1. 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注:实践中,如果没有充足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很可能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开具补充材料通知,待员工经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确认劳动关系之后,再做工伤认定)

2. 即使王某挂靠其他用人单位购买社保,或者与其丈夫各持有部分股权成立公司,均不影响王某在事故发生时与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且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应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并非由社保部门裁决。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粤06行终4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第三人:王某云、戴某菊、吴某刚分别是王某的父母,丈夫

上诉人佛山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顺德民社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行初1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于2019年6月1日入职技术公司,任职文员。2019年6月12日,技术公司安排王某外出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中国移动营业厅为公司客服员工集中办理办公手机电话卡,9时51分,王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搭载同事郭佩婷前往碧江中国移动营业厅途中,行至顺德区北滘碧江珠江大道与105辅道交叉路口路段处时,与林仁涛驾驶的粤N/8443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并胸腹部联合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同年7月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在事故中不负责任。同年7月22日,技术公司就王某的死亡事故向顺德民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技术公司及王某的丈夫吴正刚补齐相关材料后,顺德民社局于同年8月23日受理。经调查,顺德民社局于同年10月15日作出编号为:5510681《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某的死亡事故为工伤,并于同年10月16日及10月17日分别送达吴正刚及技术公司。

另查,王某云、戴某菊是王某的父母,吴某刚是王某的丈夫。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顺德民社局作为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法定职权。顺德民社局在受理技术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职权调查取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该公司及吴正刚,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确认。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各方当事人对王某于2019年6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事实无异议,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技术公司与王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顺德民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技术公司称其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不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顺德民社局不应以技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作出工伤认定。经查,就技术公司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王某的丈夫吴正刚、技术公司的人事主管蒋琴、技术公司的员工郭佩婷接受顺德民社局调查时均陈述王某是该公司的员工及上班后因工外出办理公司公用电话卡期间受事故伤害的事实,技术公司售后部副总监谭世杰接受顺德民社局调查时除了陈述上述事实外,亦反映“2019年6月12日早上8点左右,……王某来找我说要和郭佩婷一起出去办电话卡,约了营业厅那边是9点去办理,让我签一下放行条,我知道她是为了工作,当时就给她签了……那天王某外出是去办电话卡,电话卡是用来从事售后服务用的,是公司的工作要求。电话卡是以公司的名义去开的,开回来就分配给需要的同事用的,是以某某公司为户名的……外出办理电话卡是她的本职工作……”另外,技术公司在其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载明该公司为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为王某,其工种为文员,在申请表用人受伤害经过简述一栏载明:2019年6月12日,公司派王某到碧江中国移动营业厅购买电话卡的途中,骑电动自行车行至碧江工业区珠江大道与105国道交汇处,与粤N/84436号大货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当场死亡,在申请表单位意见一栏中加具了“同意申请工伤认定”并加盖了公章。技术公司出具的《事故证明》《因公外出证明》均确认王某是其员工,受该公司委派外出办公司统一的业务电话卡的事实。结合技术公司提供的出勤明细表、事故线路图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证据,可证明王某生前是技术公司的员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致死的事实。[2009]行他字第12号《******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确认权请示的答复》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顺德民社局根据上述证据认定王某是技术公司员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技术公司上述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前述分析,技术公司认为王某与技术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在行政程序及诉讼过程中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技术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另外,王某是否在其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以及其是否在其他公司持股,并不影响王某与技术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性质认定。顺德民社局根据工伤认定申请表、对吴某刚、蒋某、郭某某、谭某某所作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事故证明》《因公外出证明》、出勤明细表及事故线路图等证据,认为王某是技术公司的员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顺德民社局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王某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致死情形为工伤,适用法规正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技术公司要求撤销顺德民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请,理由不成立,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技术公司负担。

上诉人技术公司诉称:一、一审判决忽视王某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导致作出不公正的判决。王某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填写《入职履历表》的工作经历虚假,并与其配偶作出了虚假的证明,用来隐瞒其自2017年10月开始至死亡时止与佛山市吴正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上诉人提交的关于王某的《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以及佛山市吴正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信用报告可以印证,王某从2017年10月开始与该公司一直保留劳动关系。由于佛山市吴正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王某购买了社会保险,导致上诉人无法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故佛山市吴正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二、王某与其配偶这种欺骗、隐瞒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应受到保护。原审判决机械地适用法律,未作出公平正义的判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上诉人顺德民社局辩称:一、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二、上诉人技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1.上诉人在向被上诉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已经确认王某生前是上诉人员工,接受上诉人的安排且在本职范围内外出办事。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员工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对事情发生的陈述也完全一致。2.即使王某挂靠其他用人单位购买社保,或者与其丈夫各持有部分股权成立公司,均不影响王某在事故发生时与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且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应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并非由被上诉人裁决。3.上诉人的主张并不符合法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吴正刚述称,王某在2019年1月31日之前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江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在入职上诉人技术公司处时并未提交虚假材料。且王某是否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不影响其在事发时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王松云、戴魁菊在二审期间未到庭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诉讼各方当事人对被上诉人顺德民社局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和程序的合法性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同时,诉讼各方当事人对王某在2019年6月12日受上诉人技术公司指派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各方争议的焦点是事发时王某是否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认为王某一直在佛山市吴正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购买社保,且持有该公司股份,故王某与佛山市吴正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形成劳动关系,其隐瞒上述情况入职上诉人处,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无效的。经查,上诉人出具的《事故证明》《因公外出证明》均确认王某是其员工,受该公司委派外出办公司统一的业务电话卡的事实;上诉人也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单位意见一栏中加具了“同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意见并加盖了公章;被上诉人对王某的同事蒋某、谭某某、郭某某等人进行的调查笔录亦显示,王某于2019年6月1日入职上诉人处,上班时间从8时到12时,13时30分到17时30分;上诉人在二审法庭调查时还确认,王某在工作时间均正常上班。结合上述证据可知,王某在事发时与上诉人已形成劳动关系。而上诉人主张的王某在其他公司参加社会保险以及在其他公司持股的情况,均不影响王某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性质认定。据此,被上诉人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王某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致死情形为工伤,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王某此次事故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被上诉人顺德民社局据此认定王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属工伤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技术公司的诉请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 赟

审 判 员  潘华容

审 判 员  王 慧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靖

书 记 员  王俏婷


附:******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的批复2009年7月20日 (2009)行他字第12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此复。


对于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案件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

本文链接:https://www.77cxw.com/fl/59986.html

“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案件” 的相关文章

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区别是怎样的?

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区别是怎样的?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网友咨询: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区别是怎样的?广东华诺律师事务所林泽轩律师解答:1、概念不同。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表现为:一是行为人已经...

2023年 离婚协议书是否需要双方签字

2023年 离婚协议书是否需要双方签字

一、离婚协议书是否需要双方签字离婚协议书需要双方签字的。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

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网友咨询:  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人民法...

喝完酒后休息一晚,第二天开车还算酒驾吗

喝完酒后休息一晚,第二天开车还算酒驾吗

 酒驾是指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不仅危害驾驶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威胁到其他路人的安全。对于酒驾问题,国家法律法规给予了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网友咨询:  喝完酒后休息一晚,第二天开车还算酒驾吗?  律师解答:  酒后驾车的认定并非以喝酒与驾车时的时间间隔为依据,也不以驾驶人自身感觉是否酒醒为判...

婚钱贷款买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钱贷款买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婚钱贷款买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婚钱贷款买房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情况:1.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用个人财产还房贷的,该房子属于个人财产。2.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还房贷的,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

公安局是如何去认定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公安局是如何去认定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一、公安局是如何去认定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公安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执行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