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用人单位被合并,原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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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6月,小王入职A公司,连续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第三次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年初,A公司被B公司吸收合并。
2018年3月开始,小王到新址上班并正常工作至2019年1月24日。
2019年1月25日起,因小王等3人拒绝签订A公司要求的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的签订主体为A公司、B公司及劳动者,主要内容是:A被B公司吸收合并后,依法A公司员工的权利义务由B公司承继,薪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自劳动关系转移后,劳动者在A公司的权利义务由B公司继续履行。A公司表示需先签订三方协议才能办理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A公司以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为由通知小王等3人不定时休假,且禁止小王等人进入公司。
此后,B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小王等发放工资。小王等3人多次发函要求公司解释放假原因、补发工资及继续在B公司原岗位工作。公司答复所发工资数额系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发放,符合法律规定。小王向B公司发出最终催告函,函中明确要求于4月25日前安排其前往B公司工作,否则视为公司终止履行双方劳动合同。B公司仍旧未恢复小王原岗位工作。
后小王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1、 小王是单方辞职吗?
2、 B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A公司与B公司发生吸收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B公司继续履行。是否签订协议、是否签订三方协议应当体现和尊重小王本人意愿,小王拒绝签订三方协议,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及履行。
第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等问题,B公司应当与小王进行磋商。但A公司选择了放长假、不积极沟通、对小王恢复原岗位工作的要求置之不理等不利于劳动关系维系的行为,导致小王被迫发出最终催告函并提起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因此,双方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被迫辞职而解除。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审理结果】
支持小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是否签订协议、是否签订三方协议应当体现和尊重劳动者本人意愿,劳动者拒绝签订三方协议,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及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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