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协议”就能免除公司的责任了吗?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工伤私了协议”就能免除公司的责任了吗?的观点吧。
目前许多公司仍存在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一旦员工发生了工伤,公司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往往与员工协商签订“工伤私了协议”,协议中一般会写明员工与公司再不存在任何工伤纠纷。如果员工事后发现公司给予的工伤待遇低于法定工伤赔偿待遇,还能再次主张公司补足余下工伤待遇吗?“工伤私了协议”可以成为公司的“免责金牌”吗?
【基本案情】
朱某系A公司员工,岗位为车工,未参加社保。
2016年9月28日14时左右,朱某在车间操作车床,装卸工件时工件掉落砸伤左手食指。经诊断为左食指骨折。
2016年12月13日,B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朱某2016年9月28日的受伤为工伤。
2017年4月1日,经B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朱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鉴定费由朱某垫付。
C医院出院记录显示,朱某的入院时间为2016年10月6日,出院日期为2016年10月10日。朱某提交2016年9月29日至2016年11月24日期间医药费发票7张,共计10823.84元。
2016年10月10日,C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1份,建议休息三个月。
2016年11月30日,朱某与A公司签订一份《工伤补偿协议》,具体内容为:“甲方:A公司;乙方:朱某,(身份证:),乙方朱某自己说是9月28日受伤。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主动要求与甲方协商处理工伤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苏省的有关法规、规章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内容如下:第一、双方完全理解和认知本协议存在的风险,乙方自愿放弃追究甲方相关责任的权利,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的瑕疵,特此声明;第二、甲方给付给乙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伙食补助、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各项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5000元(人民币肆万伍仟元);第三、协议生效后乙方自愿放弃追究赔偿权利;第四、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第五、若解除劳动关系,乙方自愿放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的仲裁、诉讼的权利;第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第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A公司在该协议落款处加盖公章,朱某在该协议落款处签字,落款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
2016年9月28日A公司支付朱某2000元,2016年10月8日A公司支付朱某5000元,2016年12月28日A公司支付朱某5000元,2017年1月12日A公司支付朱某33000元,双方均确认协议中的45000元已支付完毕。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B市适用的社会平均工资为6025元/月。
2017年11月13日,朱某向B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30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291元、鉴定费200元、医药费10823.84元、伙食费、护理费600元,扣除已支付的45000元,还需支付49219.84元。
2018年2月24日,B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B劳人仲案字[2018]第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朱某与A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工伤保险待遇关系同时终止;二、对朱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朱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双方观点】
朱某主张:1、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而签订的工伤私了协议,其实质系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该协议应属无效。2、工伤私了协议赔偿金额如果明显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则该协议为无效协议。双方签订《工伤补偿协议》时既没有认定工伤,也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被告仅支付了45000元,仅为法定工伤保险待遇93019.84元的48.3%,远远低于法定标准。
A公司主张:双方签订协议时,朱某已经出院,并且已经知晓自己伤情,从双方签订的该份协议内容可看出,双方是在明确伤残等级的情形下进行商定。劳动鉴定结论为十级,为伤残最轻。协议金额为45000元,并不能认为显失公平。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朱某与A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A公司支付朱某医疗费10823.8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30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230元、鉴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600元,扣除已支付的45000元,A公司还需支付朱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5604.84元。
【判决理由】
双方所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形成于工伤认定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前,且劳动者所得赔偿数额远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该协议书显失公平。朱某要求A公司按照法定标准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本院予以支持。对仲裁认定的朱某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10823.8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30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230元、鉴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600元,共计90604.84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朱某同意在工伤待遇中扣除已支付的4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简析】
关于“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认定各市有所不同,其中江苏省关于此协议的效力认定主要依循下列原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第四章第二节第四项第3点规定,劳动者受到工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可变更或可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
(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对于“工伤私了协议”就能免除公司的责任了吗?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即答官方结合法律法规整理并发布,多数内容为本站原创。极少部分为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it137fx@163.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