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解除劳动关系时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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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多用人单位考虑到全员交社保公司资金压力太大,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尤其是针对一些年纪偏大、马上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或者是劳动者本人不愿意交社保,与用人单位协商,签署不购买社保协议书等。但是事后劳动者反悔,又以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那么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09年5月至F公司处从事印刷工作,陈某(乙方)与F公司(甲方)于2013年1月1日签订最后一期《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工资报酬按F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陈某的工作岗位确定每月工资为1370元,另外计算加班工资;合同第七条第E项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中手写注明"1.乙方自愿放弃社保,甲方补适当工资给乙方(800),……。自2015年12月12日开始陈某未至F公司处上班,2015年12月14日,陈某委托律师向F公司寄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称因F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关系。后陈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F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3962元,该委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陈文学的申请请求。陈某不服,诉至法院。
【焦点问题】
F公司是否应当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根据陈某、F公司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中关于社保补贴的约定,在无证据反映上述约定内容系在陈某签字后添加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陈某在自愿放弃要求F公司缴纳社保的情形下,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F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经验总结】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实践中并不是只要单位未缴社保,解除劳动关系时就要承担经济补偿金。以上案例就是实践中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但是以上案例并不具有通用性,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广东省、安徽省等,原则上不支持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员工存在滥用权利的嫌疑,有违《民法总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北京市原则上支持经济补偿,理由是,企业未为员工缴纳社保,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上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至于造成这一情形的原因可归责于员工还是单位,在所不问。所以要结合各地具体规定、审判实践综合判断。
对于劳动者来说,既然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可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那么就要求企业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虽然每个月自己也会承担一部分费用,但是缴纳了社保对于自己的医疗、工伤、生育等都是一份保障,并且也会影响以后的退休待遇。因此建议劳动者不要轻易放弃社保。如果因为自身原因确实不愿意交社保,并且签署了放弃社保的承诺,那么就不要事后反悔,这样的员工企业是不欢迎的。
对于企业来说,为所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为了避免纠纷,建议为所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毕竟让员工签署放弃社保的承诺书也不会免除了企业缴纳社保的义务,事后员工如果投诉到社保监察部门,企业还是要为员工补缴社保的。
对于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解除劳动关系时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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