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交通事故又是工伤,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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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存在公司员工受伤既属于交通事故侵权又同时构成工伤的情况,这种情况时,受害者可以有两种救济途径:第一,可以向交通事故肇事者主张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可向社保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那这两种救济途径可不可以重复享受呢,受害者能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呢?这就成为了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9日,武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武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2012年2月24日,武娴娴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后予以认定为工伤。
2012年7月20日武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赔偿武某医疗费10000元(实际医疗费60000元)、护理费4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1590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141900.4元。
2012年9月17日,武某与所在单位山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6月4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武某致残程度为八级。
2014年8月4日,武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山花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中应付费用,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712.5元、医疗费5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元。仲裁委以逾期未作出裁决决定终结审理,后武某诉至法院。山花公司以武某已经在交通事故伤害中获得赔偿为由答辩,请求法院驳回武某诉请。
【焦点问题】
武某的受伤既是交通事故伤害,又构成工伤,能否获得双重赔偿呢?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仍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工伤保险补偿。本案中,武某在上下班途中所受伤已被依法评定为工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山花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应依法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山花公司以武某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已得到伤害赔偿而作出的其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山花公司支付武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712.5元、医疗费50000元,2012年9月工资3000元,合计116712.5元。
【经验总结】
首先,目前的司法实践都是支持受害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这一点是肯定。同时这种认知可以应用于所有既构成第三人侵权又构成工伤的情况。
其次,要明确的一点是,这里的交通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否则不能同时构成工伤。
再次,在实际应用中,建议先主张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当然这里要注意时间限制,如果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没有申请工伤认定,职工自己或其近亲属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一年内申请。这样处理的好处在于,可以穷尽所有途径先向第三人主张赔偿,如果第三人不赔偿或者没有得到足额赔偿,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得到最大的保障和补充。如果向第三人主张获得足额的赔偿,下一步还能获得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助金等费用。
最后,这两种赔偿中并非所有项目都可以主张双重赔偿的,双重赔偿的范围只限于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非物质性赔偿费用,对于诸如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食宿费等费用,一般是不支持伤者得到双重赔偿的。总结起来就是:不能开发票的可以双重赔偿,能开发票的不能双重赔偿。具体到个案中,要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侵权与工伤竞合项目存在不同限制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的规定、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下面这个表格,将帮助你更加清晰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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